下級行政機關
蒼溪縣元壩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龍山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東青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歧坪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東溪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文昌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雲峰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白驛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灕江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月山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高坡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岳東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運山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石馬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白橋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亭子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八廟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禪林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五龍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永寧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鴛溪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白鶴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浙水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龍王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三川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喚馬鎮人民政府
蒼溪縣石門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中土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橋溪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河地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白山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彭店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黃貓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龍洞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雍河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新觀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石灶鄉人民政府
蒼溪縣雙河鄉人民政府
組織
蒼溪縣人民政府是蒼溪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蒼溪縣的
國家行政機關。
蒼溪縣人民政府對蒼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和
廣元市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蒼溪縣人民政府在蒼溪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蒼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蒼溪縣人民政府是
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
新的一屆蒼溪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蒼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蒼溪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
蒼溪縣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
蒼溪縣實行縣長負責制,蒼溪縣人民政府縣長主持蒼溪縣人民政府的工作。
蒼溪縣人民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蒼溪縣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蒼溪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蒼溪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蒼溪縣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蒼溪縣人民政府報請廣元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蒼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蒼溪縣人民政府各局、委員會、科分別設局長、主任、科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
蒼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
蒼溪縣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蒼溪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廣元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蒼溪縣人民政府依法協助設立在蒼溪縣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
國家機關、
企業、
事業單位進行工作,並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
職權
蒼溪縣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蒼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廣元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蒼溪縣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
民政、
公安、民族事務、
司法行政、監察、
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
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蒼溪縣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辦理廣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官員
副縣長:方明、李英、張家和、王壯、
蘇國成、俞正學、安宗明、
李之洋
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