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菸葉稅
- 納稅人:收購菸葉的單位
- 納稅對象:曬菸葉和烤菸葉
- 徵收機關:地方稅務機關
- 稅率:20%
- 時間:2006年4月28日
概述,納稅內容,納稅人,納稅對象,依據方法,徵收機關,申報時間,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功能,稅務問題,意義,烤菸保險,征管效率,
概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菸葉(指晾曬菸葉、烤菸葉)的單位為菸葉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菸葉稅。1958年我國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農業稅條例》)。1983年,國務院以《農業稅條例》為依據,選擇特定農業產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當時農業特產農業稅徵收範圍不包括菸葉,對菸葉另外徵收產品稅和工商統一稅。1994年我國進行了財政體制和稅制改革,國務院決定取消原產品稅和工商統一稅,將原農林特產農業稅與原產品稅和工商統一稅中的農林牧水產品稅目合併,改為統一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並於同年1月30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國務院令143號)。其中規定對菸葉在收購環節徵收,稅率為31%。1999年,將菸葉特產農業稅的稅率下調為20%。2004 年6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取消除菸葉外的農業特產農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20號),規定從2004年起,除對菸葉暫保留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外,取消對其它農業特產品徵收的農業特產農業稅。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至此,對菸葉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失去了法律依據。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納稅內容
納稅人
納稅對象
菸葉稅的納稅對象是指晾曬菸葉和烤菸葉。
依據方法
菸葉收購環節的涉稅會計處理
按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涉及核算菸葉收購環節業務的會計科目主要有“材料採購”、“材料成本差異”、“在途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和“應交稅費”等。由於菸草公司從菸農那裡收購菸葉時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進菸葉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0號檔案)【該檔案於2009年2月26日失效】,菸草公司在進行會計處理時要注意進項稅額是根據菸葉收購金額和菸葉稅及法定扣除率(13%)加以確定的。現舉例說明如下:
菸葉準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70000+70000×20%]×13%=10920
1、7月末,菸葉尚未提回時,根據有關收購憑證等作賬務處理:
借:在途物資 73080
貸:銀行存款 70000
應交稅費-菸葉稅 14000
2、8月初,菸葉提回入庫時,根據收貨單等憑證作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 73080
貸:在途物資 73080
購進菸葉計算的進項稅額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這裡所稱買價不包括按規定繳納的菸葉稅。
按上述舉例菸葉準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70000×13%=9100元
法律備註: 2009年2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範性檔案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這主要是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行的清理。此次全文廢止或失效檔案14個,部分廢止或失效檔案7個。
(十四)《關於購進菸葉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0號)
1、作廢檔案內容:對菸葉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菸葉稅,準予併入菸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並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扣。即購進菸葉準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菸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6)64號)規定的菸葉收購金額和菸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菸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菸葉銷售者的菸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菸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即菸葉收購金額=菸葉收購價款×(1+10%)
2、取代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菸葉稅。
(十四)《關於購進菸葉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0號)
1、作廢檔案內容:對菸葉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菸葉稅,準予併入菸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並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扣。即購進菸葉準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菸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6)64號)規定的菸葉收購金額和菸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菸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菸葉銷售者的菸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菸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即菸葉收購金額=菸葉收購價款×(1+10%)
2、取代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菸葉稅。
說明:廢除內容僅就廢除的部分法律依據廢除了 ,並沒有否定裡面的合法的部分,即僅僅廢除了內容里的說法,並沒有廢除菸葉稅作為增值稅價內計算的方法,這在增值稅實施細則中又再次 重新給予了說明,菸葉收購增值稅進項稅計算方法:買價包括菸葉稅。
徵收機關
菸葉稅的徵收機關是地方稅務機關,菸葉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執行。
申報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菸葉的當天(指納稅人向菸葉銷售者付訖收購菸葉款項或者開具收購菸葉憑證的當天),菸葉稅按月計征,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月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關於菸葉稅的納稅申報時間,由各菸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在不遲於次月末的期限內,在不影響稅款徵收的情況下自主核定。
指導思想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 1、菸葉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菸葉收購的單位; 2、菸葉稅的徵收環節為菸葉收購環節; 3、菸葉稅的稅率,為20%的比例稅率; 4、菸葉稅的計稅依據為菸葉的收購金額; 5、菸葉稅的徵收機關為地方稅務機關。開徵菸葉稅不會增加農民的負擔。這主要是因為,原菸葉特產農業稅是在菸葉收購環節由菸草收購公司繳納的。另外,菸葉稅的稅率與原菸葉特產農業稅的稅率相同,也是20%,稅率沒有改變。因此,徵收菸葉稅不會增加農民負擔。
功能
菸葉稅的誕生既是稅制改革的結果,也是國家對菸草實行“寓禁於徵”政策的延續。農村稅費改革後,基層政府的財力受到了較大的削弱,特別是對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西部地區來說更是雪上加霜。在一些地方基層政府獨享稅種稅源零散、收入少、征管難,還不能承擔財政支出的情況下,菸葉稅作為一個與地方經濟發展、產業結構緊密相關的特色稅種理應得到發展和壯大。
菸葉稅獨立徵收後,其性質由農業稅變為商品稅,菸葉收購中所開具的發票成為增值稅抵扣的依據,使菸葉稅與增值稅的徵收緊密相連,但它又延續了菸葉特產稅的稅收分配辦法,其收入全部歸地方政府.這不但起到穩定地方財政收入的效果,也有利於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特色經濟的積極性。其次,菸葉種植主要分布在貧困的邊遠山區。據統計,全國510個種煙縣中有185個縣屬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其他有相當一部分屬省級扶貧縣,這些地區商品經濟發展滯後,工業基礎薄弱,且引資能力較差,傳統的商品稅難以發展成為地方支柱稅種。再次,菸草製品的市場需求彈性較小,菸葉需求量能夠長期保持穩定。菸葉稅是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有效方式,既有助於緩解地方財政的壓力,也有利於地方經濟健康發展。菸葉稅的徵收成本低,有利於稅收的征管。菸葉稅的開徵並沒有明顯增加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成本,地方稅務機關並沒有因新稅種的開徵而另設機構:由於菸葉收購期、收購點都較為集中,地方稅務機關也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稅源情況,並組織人員進行徵收。
稅務問題
菸葉生產補貼缺乏制度規範,扭曲了菸葉稅計稅價格
由於地區間生產條件存在一定的差別,各省對菸葉生產的產前補貼也各有高低,如對烤菸生產的化肥、農膜、農藥、烤菸用煤等農用物資進銷差價的補貼,對煙田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的補貼等,造成地區間菸葉生產邊際收益的差異。而這些補貼缺乏嚴格的制度規範,基本採用一年一定的方式,不但不利於菸葉種植的長期發展.也不利於菸葉稅的徵收工作。此外,由於這些補貼多是由收購商在產前或產後以實物的形式提供給菸農的,很難在收購價中體現。地方各級政府為了提高菸農的種煙積極性,安排的菸葉生產補貼除了包括上述省級政府要求的明補外.往往還安排了一定的暗補,這必然使菸葉稅計稅價格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從而造成稅源流失。
菸葉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般納稅人的菸草公司在收購菸葉時必須向出售人開具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該專用發票是計算菸葉稅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法定憑證。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諸多因素影響了發票的開具工作,進而影響稅收的征管。一方面,由於大多數菸葉的出售人是自產自銷的農民,很難或不知如何提供有效證件,使得收購人難以及時開具發票;另一方面,大多數菸農納稅意識薄弱,在收到貨款後也不主動向收購商索要發票,這使得交易方的監督失去了作用,增加了稅務機關的稽徵成本;第三,由於菸葉交易雙方的購銷關係基本為現金交易,稅務機關也難以準確掌握菸葉交易實際發生額,從而有可能造成稅收的流失。此外,按政策規定,專用發票上應註明農產品品名、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些地方還要求逐筆開具,不能由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等等.這些規定與客觀條件有較大的偏差.也給專用發票的開具帶來困難。
意義
改革菸葉收購價格制度,保障菸農經濟利益
應有條件地放開菸葉收購價格。菸草行業不同於其他行業,它由國家專賣,屬於國家壟斷性質,如果完全放開菸葉收購價格有可能會出現價格扭曲的現象,即價格無法反映市場的供需情況。為此,政府可以通過規定各種菸葉的最低收購價格以保護菸農的基本利益。同時,由於菸葉種植極易受到自然環境變化的影響,菸葉生產的不確定性因素很多,為了減少菸農種煙的風險,穩定其生產積極性,也需要最低收購價格作為保障。
進一步改革菸葉生產補貼政策,完善菸葉稅的計稅依據
為了給菸葉種植創造-個穩定的政策環境,避免菸葉稅的流失,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來完善菸葉補貼政策:
1.中央政府進行統籌和協調,將各地對菸葉生產給予的明補和暗補進行歸類,制定統一完善的補貼項目和標準,對一些地方因特殊情況需要安排特別補貼的,應規定將該補貼標準控制在合理範圍內。2.在確定各省補貼標準的基礎上給予各地一定的浮動空間,使各地能根據本省實際安排補貼政策。3.以上年的通貨膨脹指標、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標及農產品價格指標等與菸葉生產及菸農利益密切相關的價格指標為基礎,建立菸葉收購參考價格和補貼的浮動機制,保障菸農利益不因市場價格的波動而受損。
烤菸保險
烤菸風險直接影響菸農種煙的積極性,財政補貼、價格補貼等政策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生產風險,但不穩定的政策因素難以維持菸葉生產的長期可持續性發展,建立烤菸保險制度可以消除菸農對種煙風險的顧慮,保護其應得的利益。由於菸葉生產涉及菸農、菸草企業及政府三方的利益,可考慮建立多層次的保險體系,即菸農白保、菸草企業與菸農共保及政府統籌保險。在一些地區已探索出一些成功的保險方式。例如,廣西河池市菸草分公司的菸葉生產風險保障金制度,按契約面積每畝提取一定款項,存入專用賬戶,作為當年的菸葉生產風險保障金,主要用於對遭受自然災害的菸農進行適當補償及防災救災。再如河南內鄉縣的菸葉生產風險金機制是菸草企業與地方政府共擔菸葉種植的風險.每畝每年徵收10元,其中縣財政負擔2元、植煙鄉鎮負擔3元、縣菸草公司負擔5元,10月底以前,足額籌措到位.實行專賬專戶,並成立基金管理理事會,理事會單位分工負責,強化管理,規範資金使用範圍。對菸葉種植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達到50%以上的煙田。由受災鄉、村寫出申請,經理事會組織人員現場評估後,對受災菸農給予一次性救災補助。風險基金不透支,節餘結轉下年,滾動使用。
征管效率
2.允許收購單位在附有收購明細表的情況下匯總開具,這樣既方便出售人銷售.又方便企業收購業務的順暢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