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委、辦、局:
《華坪縣2014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和《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在政府組織與引導下,由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投入為主,農民個人少量籌資,遵循互助共濟、共同受益的原則而建立的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大病而出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
第三條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參加,多方籌資。在政府的引導下,農民以戶為單位自願參加;參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參合)的農民按時足額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年度籌資費後,中央、省、市和縣級財政按規定給予經費補助,共同建立合作醫療統籌基金。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本補償內容、支付比例和最高累計補償金額,既保證制度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三)不斷完善,穩步發展。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穩步推進,逐步完善。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籌資水平,增強其抗風險能力。
第四條農民繳納參合籌資一次享受一個年度的費用補償待遇。
第二章參合對象
第五條華坪縣轄區內的農村戶籍人口(包括外出打工、經商、上學的農村戶籍人口)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必須以戶為單位參加,做到戶不漏人。
第三章參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參合人員的權利:
(一)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按規定享受醫藥費用補償;
(三)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
(四)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意見;
(五)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第七條參合人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年度個人籌資款;
(二)遵守和維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三)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做好工作。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合管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協調、調度、管理、監督、考核、獎懲等工作。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具體負責業務管理工作。縣、鄉鎮合管辦要獨立設定,安排專人,其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列入縣、鄉鎮財政預算,予以保證,不得擠占挪用合作醫療統籌基金。
第九條華坪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主任,縣人大副主任、縣政協副主席任副主任,縣政府辦、縣委機關黨支部、宣傳部、組織部、衛生局、發展改革局、文廣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農業局、民政局、審計局、扶貧辦、教育局、計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殘聯、婦聯等單位為成員構成;鄉鎮合管委由鄉鎮長任合管委主任,由鄉鎮黨政綜合辦、鄉鎮社會事務辦、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轄區內各村委會(社區)等單位為成員構成。縣、鄉鎮合管委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履行各自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職能職責。
(一)縣合管辦職責
1.執行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合管委的決議、決定,負責合作醫療具體業務管理工作;
2.按照標準審定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3.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財務核算制度,按照規定籌集、管理、使用合作醫療基金,做到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4.審批醫療轉診,審核報銷醫療費用;
5.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合作醫療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包括新農合用藥目錄執行、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式、補償兌現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6.及時向社會公布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參合農民監督;
7.按照規定按時準確填寫各種統計報表並及時上報。
(二)鄉鎮合管辦職責
1.執行和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
2.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籌集參合農民新農合基金、審核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補償費用、培訓經辦人員、公示基金籌集情況和補償情況等工作;
3.負責本鄉鎮參合農民資料錄入,醫療證列印發放;
4.負責分類歸檔保存合作醫療有關檔案材料、鄉鎮級門診和住院報銷登記表及其他原始票據;
5.監督檢查本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合作醫療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包括新農合用藥目錄執行、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式、補償兌現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6.確保信息管理系統發揮作用,做好信息的收集、參合農民滿意度調查工作;
7.向鄉鎮合管委及縣合管辦報告重大的、關鍵的、敏感的問題,並負責解釋相關政策;
8.完成縣、鄉鎮合管委、縣合管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職責
負責監督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落實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合作醫療的補償報銷比例、補償範圍執行情況等。
(四)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職責
負責監督本鄉鎮合作醫療的實施、資金的使用情況及補償標準執行情況等。
第五章基金籌集與分配
第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年度以縣為單位籌集基金,建立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一條每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體籌資時間由縣合管委確定,符合參合條件的各類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個人籌資款參合,各鄉鎮籌資收繳人員必須向參合農民開具雲南省社會保險費繳款收據。參合農民不得在籌資工作結束後中途參合或退出合作醫療。
第十二條籌資水平
(一)201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中央對實際參合農民每人補助188元,省級補助46元,市級補助9.2元,縣級補助36.8元,參合農民個人每人繳納60元共同建立而成。
(二)2014年,全縣五保戶、農村低保人員、貧困殘疾人個人籌資繳費部分由縣民政局每人救助60元參合。
(三)2014年,農村獨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齡不滿18周歲的獨生子女、只生育了兩個女孩且採取了絕育措施的農村夫妻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省、市、縣共同補助,省級補助50%,市級補助10%,縣級補助40%。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的分配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分設為風險基金和基本醫療補償基金。基本醫療補償基金又分設為門診醫療基金和住院醫療基金。
(一)風險基金
按當年統籌基金的5%提取風險基金,累計提取金額達到當年籌資總額的10%之後,不再提取。風險基金上交市財政風險基金專戶統一管理,專項用於彌補合作醫療基金非正常超支的臨時周轉。
(二)基本醫療補償基金
1.門診醫療基金:約為基本醫療補償基金的20%,主要用於參合農民在鄉鎮、村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償。
2.住院醫療基金:約為基本醫療補償基金的80%,主要用於參合農民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償。
第十四條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對貧困農民實行大病醫療補助,由中央、省、市、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和社會募捐資金組成,用於住院費用累計補償達到最高封頂線後,還因自付部分過高可能致貧、返貧的參合農民的大病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統一由縣財政專戶進行管理,由縣民政局對符合救助標準的人員進行救助。
第六章基金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籌集的,為滿足農村廣大人民民眾基本醫療需求的專一用途資金。鄉鎮農民個人籌資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要統一進行儲存管理,專款專用,實行管用分開、收支分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在啟動前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做出合理補償費用總預算。下一年度基金補償預算工作必須以上年的收支情況為依據進行預算,原則上年中不作預算調整,如確需調整,必須報縣合管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補償基金的管理
(一)縣財政局在華坪縣農村信用聯社設立合作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用於儲納各級配套資金和參合農民繳納的個人參合籌資,核撥合作醫療補償費用。
(二)縣合管辦建立統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科目。各鄉鎮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於每月30日前將補償費用帳目認真審核後填報月支出報表,並附個人費用報銷審核單據經過鄉鎮合管辦審核後(月支出報表的填報時間為上月25日至當月25日)上報縣合管辦匯總審核,由縣合管辦編報月支出報表於次月5日前報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最終審核,縣財政局審核通過後,從合作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中將補償費用劃撥到縣合管辦支出專戶,再由縣合管辦兌付到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各鄉鎮合管辦負責按規定和要求經常對轄區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補償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審查、核算、支付參合人員的補償費用,不得拖欠。
第二十條縣合管辦每季度對鄉鎮合管辦的審核報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醫療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一條籌資和報銷情況公示
(一)籌資情況公示:每年籌資工作結束後,村委會負責公示各村民小組的籌資情況;鄉鎮合管辦負責公示本鄉鎮和各村委會的籌資情況;縣合管辦負責公示全縣的籌資情況。
(二)報銷情況公示:鄉鎮合管辦負責每季度公示1次。門診病人採取按月隨機公示(不低於30人,少於30人要全部公示,公示人員由鄉鎮合管辦確定);住院病人要全部公示,可分期進行公示;縣合管辦負責全縣費用報銷情況的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三)縣直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隨機公示本院住院病人,各鄉鎮參合人員在縣直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情況,由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給鄉鎮合管辦按要求進行公示。
第七章基金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基金的補償堅持“大病有保障,小病有優惠”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參合人員在縣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參合人員在縣外務工及就學住院的,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在外務工證明或學生證、外地縣級以上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正規發票、出院證、醫藥費用一日清單等,在2014年12月31日內回參合鄉鎮合管辦核銷費用。
參加其他商業保險的參合農民(含在校中小學生)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享受保險公司理賠的同時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建立規範的轉診轉院程式,合理轉診病人
(一)參合人員到我縣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因我縣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有限而認為無力治療,需轉到省、市級和省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必須由縣級醫院出具《華坪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診審批表》到縣合管辦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縣合管辦批准後方可到省、市級和省外定點醫院住院治療。若屬我縣定點醫療機構能治療的,且定點醫療機構認為無需轉院而病人要求轉院的,將不予出具《華坪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診審批表》,不予核銷病人自行轉診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病情危急的特殊情況,可先轉診轉院,但必須在轉診轉院後按程式補辦轉診轉院手續。不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不予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資金的補償範圍、補償標準及程式
補償原則為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收支平衡,實行分類別按比例補償。
(一)門診醫療費用補償:參合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分類別按比例實行現場減免補償,門診減免補償僅限於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為中心鎮轄區內的參合人員提供門診醫療服務和鄉鎮、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為轄區內的參合人員提供門診醫療服務。減免內容為參合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就診的診療費、藥費(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和門診基本輔助檢查費。實行門診處方限價管理,村衛生室就診處方月均值不得超過40元,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及鄉鎮衛生院處方月均值不得超過50元。
1.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及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按門診處方值的50%進行補償,村級定點醫療機構按門診處方值的60%進行補償,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及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中草藥處方按門診處方值的50%進行補償;門診補償支付封頂線設為每人每年累計250元。
2.參合人員(含外出打工、經商、就讀的人員)在縣外就診的門診費用不予補償。
(二)住院費用補償:住院費用補償僅限於鄉鎮級以上(含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具體補償內容和要求為:
1.住院補償的範圍
補償範圍包括住院治療的診療費(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項目目錄)、藥費(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
2.住院補償的標準
(1)參合人員到鄉鎮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起付線為200元,按90%進行補償。
(2)參合人員到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為400元,按75%進行補償。
(3)參合人員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為500元,按65%進行補償。在市內我縣外打工、就讀的人員按此標準予以補償。
(4)參合人員到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為600元,按60%進行補償。在省內我市外打工、就讀的人員按此標準予以補償。
(5)參合人員到省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為600元,按60%進行補償。在省外打工、就學人員按此標準進行補償。
(6)參合人員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為800元,按50%進行補償。
(7)起付線以下費用為個人完全自付費用。每個病人報銷一次住院費用使用一次起付線,一年多次出入院治療多次使用起付線;精神病患者及癌症患者住院,不設起付線;五保戶和持有《殘疾人證》的我縣參合農民住院,不設起付線,但報銷時必須提供《農村五保供養證》、《殘疾人證》進行核對。
(8)每人每年累計住院補償金額封頂線為80000元。
(9)為了確保孕產婦母嬰安全,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產婦死亡率,根據《華坪縣衛生局華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華坪縣民政局關於印發華坪縣2013年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華衛〔2013〕31號)檔案精神,參合孕婦到鄉鎮和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在限價範圍內,採用“住院分娩單病種費用包乾”的方式,按照在縣級定點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無論屬順產、陰道手術助產或剖宮產)每例1650元,在鄉鎮衛生院住院分娩每例950元的標準對定點醫療保健機構給予定額補助。經費先由中央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資金(400元/人)支付,不足部分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按補助標準補齊(縣級定點醫療機構1250元、鄉鎮衛生院550元)。
參合的農村孕產婦到縣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的,按縣級標準補助。
(10)新生兒生病按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11)21種重大疾病按有關檔案規定進行補償。其中:0-14歲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按《麗江市衛生局麗江市民政局關於轉發<擴大雲南省提高農村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範圍>檔案的通知》(麗衛發〔2011〕177號)檔案執行;乳腺癌、宮頸癌等6種重大疾病按《麗江市衛生局轉發省衛生廳關於雲南省提高農村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標準水平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麗衛發〔2011〕227號)檔案執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等12種重大疾病按《麗江市衛生局關於印發麗江市12種重大疾病按病種付費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麗衛發〔2012〕234號)檔案執行;白內障手術按《麗江市衛生局麗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江市民政局關於轉發雲南省衛生廳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民政廳關於光明工程白內障手術患者醫療費支付和民政困難救助有關事項的通知》(麗衛發〔2012〕35號)檔案執行。
(12)新農合大病補充保險工作按照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3.住院補償的程式
(1)縣、鄉鎮各定點醫療機構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審核報銷服務視窗。
(2)在我縣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在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合患者(含住院分娩),入院時必須向就診醫療機構提供本人身份證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出院時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出院證、費用一日清單,當場在就診醫療機構直接核銷並兌現補償費用。
(3)參合人員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時,需先由參合人員自己墊付住院費用,出院後,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住院發票、出院證、轉診轉院證明、費用一日清單,到辦理轉診轉院的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審核報銷服務視窗報銷費用。
4.參合人員一年內因病住院費用累計補償超過80000元,自付部分還過高,被確認為會致貧、返貧的,按《華坪縣推行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工作實施方案》(華政辦發〔2010〕175號)和《華坪縣民政局、華坪縣衛生局、華坪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華坪縣財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華坪縣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制度的通知》(華民發〔2010〕35號)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救助。
第二十六條縣、鄉鎮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人員使用的藥品以《雲南省衛生廳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的通知(修訂版)》(以下簡稱《用藥目錄》)為準,超出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不得超過15%,並在使用前告之患者為自費藥品。
第二十七條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要堅持合理、經濟、實用的原則,以最基本、最必須、最有效、最安全、最經濟、最放心的方案給參合人員診治。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在辦理核銷時,要嚴格審核,若將不予支付的費用計入可報銷費用範圍給予報銷的,一經查實,所報銷的一切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向參合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檢查、化驗、治療、藥品等服務項目時,必須告訴參合人費用由參合人自付,徵得參合人同意,並由參合人在病歷上籤字後方可實施,否則,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基金不予補償:
(一)器官移植手術、各種美容、整形、健美手術、驗光配鏡、安裝假眼、鑲牙及因以上手術而產生的後遺症治療醫藥費和使用整形、健美、助聽器具等費用;
(二)酗酒、吸毒、打架鬥毆、狗咬傷、犯罪行為致傷致病,自殺、他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所致的醫療費用;
(三)各種流產、引產、不孕不育症的檢查及治療費、計畫生育手術費和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懷孕所產生的費用;
(四)住院期間的陪護費、水電費、一伙食費、營養費、車旅費、救護車費及醫療保險費,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護理費及手術病人安全保險費用;
(五)各種體檢費用;
(六)超出《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項目目錄》外的檢查和與診斷無關的診療項目;
(七)超出《用藥目錄》規定的藥品費用,單件費用超出200元以上的進口材料;
(八)未經批准同意擅自轉診轉院而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
第八章醫療機構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縣級為華坪縣人民醫院、華坪縣中醫院、華坪縣婦幼保健院、華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鄉級為龍洞衛生院、興泉衛生院、新莊衛生院、通達衛生院、船房衛生院、石龍壩中心衛生院、榮將中心衛生院、永興中心衛生院、四川省鹽邊縣中醫院、大姚縣灣碧中心衛生院;村級為全縣各村(社區)衛生室;市級為麗江市人民醫院、麗江市婦幼保健院;省級為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雲南省第二人民醫院、雲南省第三人民醫院、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雲南省腫瘤醫院、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雲南省中醫醫院、雲南省老年病醫院、大理學院附屬醫院、武警雲南省總隊醫院、雲南省傳染病專科醫院、雲南省婦幼保健院、昆明兒童醫院、雲南省交通中心醫院、解放軍第533醫院、解放軍第478醫院(空軍醫院);省外定點醫療機構為攀枝花市第一人民醫院、攀枝花市第二人民醫院、攀枝花市第三人民醫院、攀枝花市第四人民醫院、攀枝花市第五人民醫院、攀鋼集團總醫院、攀枝花十九冶醫院、攀枝花婦幼保健院、攀煤公司總醫院。
第三十一條縣、鄉鎮合管辦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定管理。協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品提供、費用結算、不予支付的服務項目和藥品、醫療費用給付、審核與控制、爭議處理等。任何一方違反協定,對方均有權解除協定,由違反協定方承擔有關責任,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鄉鎮、村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和雲南省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醫療機構基本藥物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範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全部納入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懸掛由縣合管辦統一製作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並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或損壞。標牌製作成本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縣、鄉鎮合管辦與定點醫療機構解除或終止協定的,應及時收回定點標牌。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和管理組織,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協調處理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有關事項,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服務時,必須使用由縣合管辦統一規定的登記本、結算單等各種單據和賬表。
第三十六條縣合管辦要督促指導定點醫療機構認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和各項規定,並嚴格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要制定並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範,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深化改革,不斷提高服務水平,確保參合者得到質優、價廉、便捷、透明、公平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內要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補償的審核工作,有條件的要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審核服務台。審核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就診的參合人員是否人、證、歷相符;
(二)審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處方用藥、檢查化驗、住院診治等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三)審核個人門診資金以及住院補償資金支付情況;
(四)發放有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種審批表。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不斷完善監督機制,虛心接受縣人大、縣政協和縣合作醫療管理、監督組織、新聞媒體及廣大民眾的監督。同時,要採取民主測評等方式向患者及村民委員會進行滿意度測評(每年不得少於兩次),連續測評兩次滿意度低於70%的,要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超範圍、超標準、重複補償或錯報、虛報、套取合作醫療基金而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所損失的資金由縣合管辦從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結算金額中扣除,不得向患者收取。同時要對其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力度,實行動態管理。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控制醫療費用。
第四十二條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路建設,積極推進農村衛生體制改革,提高衛生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為農民提供較好的醫療服務。
第四十三條各鄉鎮要加強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第四十四條醫護人員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轉診的原則,為參合人員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嚴格按照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範進行診治,不得濫開藥、濫用大型儀器檢查、開大處方,不得隨意放寬入院標準。嚴格實行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公示。
第九章監督機構及監督內容
第四十五條縣、鄉鎮合管委要建立參合人員代表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鄉鎮合管委中要有參合人員代表,包括監督組織中也要有參合人員代表。
第四十六條縣、鄉鎮合管委定期組織人員檢查監督合作醫療資金使用情況,並向同級人大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要採取張榜公布等措施,每月公布一次合作醫療資金的收支情況,讓參合人員直接參與監督,保證參合人員的知情權,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藥品價格的管理和監督,設定舉報箱,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第四十九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
第五十條監督的內容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和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到位情況;
(三)貧困人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及時到位情況及有無超範圍、超標準、優親厚友補償等問題;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狀況及有無貪污、擠占、挪用等問題;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務管理和統計報表填報情況;
(七)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定期審計、定期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情況;
(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是否規範提供服務情況,縣內定點醫療機構是否按市、縣有關規定實行藥品統一競價採購、統一配送;
(九)民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滿意度。
第十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一條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納入政府責任目標,做到有計畫、有措施、有考核、有獎懲。縣合管委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五十二條參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取消當年費用報銷資格外,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用收據冒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資金
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塗改醫藥費用收據、住院病歷、檢查報告或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授意醫護人員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採取非法手段使住院費用多報、重報的;
(七)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違反資金管理及使用的處理辦法
(一)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貪污、截留、挪用醫療補償基金,或以其他藉口吃、拿、卡、要、索賄受賄、擅自設定報銷項目,更改報銷比例。若發生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髮票、假證明等挪用、套用、占用資金行為者,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鄉村醫生取消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國家工作人員違紀的,根據情節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單位取消其定點資格,並追究當事人、責任人、領導人責任;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所損失的資金由縣合管辦從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結算金額中扣除,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不得向患者收取。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常發生,影響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用藥目錄》和收費標準,分散收費、亂收費,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標準或將符合出院條件的患者繼續留院掛床住院的,重複檢查的;
(四)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合作醫療資金損失的;
(五)醫務人員不驗證、不登記診治情況而補償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處方、大處方、假處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換成《用藥目錄》中基本用藥的;
(八)未徵得參合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