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農業大學章程

華南農業大學章程

《華南農業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4年7月15日經廣東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由廣東省教育廳廳長羅偉其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學校職能,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經費、資產、後勤與安全管理,理事會、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學校標識,附則等十章,共102條,有11000字。自2014年9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南農業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廣東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5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5年4月10日
  • 核准時間:2015年5月4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 學校職能,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學 生,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與安全管理,第八章 理事會、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九章 學校標識,第十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13年,華南農業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學校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制定了章程編制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2014年12月25日,《華南農業大學章程》在中共華南農業大學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上報廣東省教育廳核准。經專家評審、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5年4月10日廣東省教育廳第4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9月3日,廣東省教育廳廳長羅偉其簽發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號),對《華南農業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5號)
華南農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12月25日中共華南農業大學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華南農業大學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4月10日廣東省教育廳第4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請學校在2015年5月10日前向學校和社會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學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5月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華南農業大學肇始於1909年建立的廣東全省農事試驗場及附設農業講習所。1912年農業講習所改稱為高等農林講習所。1917年廣東公立農業專門學校在高等農林講習所基礎上成立。1924年廣東公立農業專門學校改組為國立廣東大學(後更名為中山大學)農學院。1952年由中山大學農學院、嶺南大學農學院和廣西大學農學院畜牧獸醫系及病蟲害系的一部分合併成立華南農學院,毛澤東主席親筆題寫了校名。1979年國務院批准華南農學院為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由農業部主管。1984年華南農學院更名為華南農業大學。2000年學校劃歸廣東省人民政府主管。
學校秉持“修德、博學、求實、創新”的校訓,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構建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華南農業大學,簡稱華南農大;英文名稱為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縮寫SCAU。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483號,在廣州增城永寧街太新路108號設有教學科研基地。
第三條 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1994年12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與農業部決定共建學校。
第四條 學校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足廣東、服務華南、面向全國、走向世界,開展高水平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著力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地方戰略需求和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學科建設和結構調整,發揮農業科學生命科學優勢和熱帶亞熱帶區域農業研究特色,設定農學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歷史學哲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並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南農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管,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依據社會需求、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訂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確定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並授予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等開展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需要,確定管理機制、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職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以及受捐贈財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依法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學校職能

  •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工作的中心,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學歷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積極發展國際生及港澳台僑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並可根據學生學習能力進行調整。依照各學歷層次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執行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制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法選拔人才。優先保障教育教學,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學校人才培養質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與評價。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開展師資互動、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辦學。
  •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保護學術探索與科學研究,推動協同創新,建設高水平科研團隊和科研平台,促進科技創新、知識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 教師和研究人員是科學研究的主體,本科生研究生是科學研究的學習者和重要參與者。學校通過設立和爭取研究基金,支持和組織師生開展科學研究,努力促進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有機結合。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建立科研評價與科研成果獎勵機制。學校對本校科學研究者取得的職務成果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第十八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禁止學術不端行為。
  •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發揮學科、人才、科技、信息等優勢,為國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堅持立足“三農”,服務“三農”,為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提供科技與人才支撐。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鼓勵各單位和師生與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對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開展研究。
第二十一條 學校開展人才培訓、成果推廣、科研合作、社會實踐、支教支農、扶貧開發等服務,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國際文化交流,積極為推動國家文化繁榮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貢獻力量。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大學文化,繼承學校優秀文化傳統,促進師生全面發展。積極參與國家和區域文化建設,大力弘揚華南特色農業文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設圖書館校史館博物館、校園景觀等各類校園文化載體,營造和諧、健康、特色鮮明的校園文化環境.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 第一節 總體架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設定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輔助機構及公共服務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職能。
第二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評定與授予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分別是教職工和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群團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群團組織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設立的法人單位依法行使舉辦者權利。學校與外界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其權責由學校與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
  •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八條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華南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委員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第三節 校 長
第四十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校長、總會計師協助校長開展行政工作。
第四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教學指導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按有關規定製定其章程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由具有教授職稱或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由校長聘任。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並在學院(教學部)或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能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第五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十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其章程履行評定、授予、撤銷學位,審議增列、撤銷學位授權點,審核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以及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等工作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學校現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廣東省學位委員會委員、廣東省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及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的校領導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經學院(教學部)推薦由校長聘任。
第五十二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能舉行;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應出席會議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代會和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基層單位的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有關選舉和表決事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應到會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代為履行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制訂及修訂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領導機構;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 第七節 學院(教學部)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含教學部,下同),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學院可下設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第六十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據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三)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本院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
(四)制定教學改革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管理本院學生,提出學生獎懲意見;
(六)按預算支配和管理學院的經費;
(七)制定本院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
(八)推薦本院教職工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九)發揮人才及科技優勢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十)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按照議題內容分別由黨委(黨總支)書記或院長主持。
第六十三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加強黨的建設,做好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領導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 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工作。副院長按照職責分工,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六十五條 學院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並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十六條 教職工包括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勤人員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的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的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八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依規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學校的管理服務工作,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的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職稱、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九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育人為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三)立德樹人,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從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分配、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七十一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職工的申訴,並依法建立有關申訴制度。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獎勵制度,對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管理和社會服務以及提升學校社會影響力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違紀處分制度,對違紀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學 生

第七十四條 學生是指接受學歷教育,在本校註冊並取得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七條 學校支持並組織學生依法依規成立學生團體,支持和保障學生團體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建立獎勵和違紀處分制度,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的學生按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與安全管理

第八十條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五)經營收入
(六)社會捐資;
(七)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開源節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二條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剛性精細化預算的基本財務制度。財務管理實行分級經濟責任制度,分類指導,依法依規進行監督
第八十三條學校依法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依法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加強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的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十四條學校建立後勤保障體系,設立相應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八十五條學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預防和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八章 理事會、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八十六條學校理事會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等機構的宗旨是進一步促進學校密切社會聯繫,爭取社會支持,擴大決策民主,完善監督機制。
第八十七條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八十八條理事會由學校代表及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代表以及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境)內外知名專家等組成。
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九條校友包括在華南農業大學及其前身學習過的畢(肄)業生或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各種培訓班、進修班等畢(結)業人員,學校聘請的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有關人員。
第九十條華南農業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校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會分支機構。
第九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的主要職能是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給予學校的捐贈。基金會接受的所有捐贈用於教學科研、學術交流、獎學助學、獎教勵教、人才引進、校園建設等與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領域,對特定項目捐贈可按捐贈者的意願定向使用。
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稅務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二條校名標識。
第九十三條校徽為圓形,以綠色為標準色,由學校中英文名稱和字母“A”、“U”組成。“A”代表AGRICULTURAL,以五條曲線組成,象徵學科的多科性和學校的不斷改革發展。“U”代表UNIVERSITY,分以兩片綠葉抽象的造型,並與“A”的中圓點結合,寓意人才培養、成長成才;圖案下方是學校辦學起始年份“1909”字樣。
第九十四條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左上角印有綠色校徽,中央印有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五條校歌為張岳恆作詞、岳曉雲作曲的《金色的理想》。
第九十六條校慶日為每年11月10日。學校舉行慶典活動的日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其規定相牴觸。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的制定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和黨委常委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廣東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修訂。
本章程的修訂,可以採取以下任一方式提議:
(一)校長;
(二)學校黨委全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執行委員;
(四)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學校黨委全委會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訂應當符合章程制定程式。
第一百條學校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並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零一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教育廳核准後、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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