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a)國籍衝突人員(持外國護照和我國旅行證) ;
b) 回鄉證過期或遺失的港澳居民。
許可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範》第十六條:申請人因國籍衝突,不便持用普通護照的,由其居住地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審批簽發並製作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第十七條: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損毀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定居類進入許可申請赴香港定居的,由設區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審批簽發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第十九條:大陸居民赴台灣期間,因所持證件逾期、遺失、損毀等情形沒有有效證件無法入境的,以及在台灣出生的大陸居民子女返回大陸的,口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為其簽發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單頁)。
辦理程式
①受理→②審核→③審批、制發證→④收費。
申報材料
填寫完整且含申請人近照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和免冠照片一張,以及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因國籍衝突,不便持用普通護照的,需提交外國護照及複印件,申請人有效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收繳證明和戶口註銷證明。
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損毀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門的,需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內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定居類進入許可申請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和香港定居類進入許可及複印件、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3.大陸居民赴台灣期間,因所持證件逾期、遺失、損毀等情形沒有有效證件無法入境的,以及在台灣出生的大陸居民子女返回大陸的,向口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原證件或在台灣出生的大陸居民子女監護人出具的台灣出生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