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皇家特權
- 類別:特權
- 類型:皇家
- 國家:英國
定義,君主特權的大臣行使,限制,批評,皇家特權的有爭議的當代套用,
定義
憲法理論家A·V·蒂西給出特權是什麼的標準定義:
……君主起初的權力的剩餘部份,因而它是……在任何時候被留在君主的手中的自由決定的權力——不論這樣的權力在事實上是由國王自己還是由他的大臣們行使——的剩餘物的同義詞。
君主特權的大臣行使
今天,特權由大臣在沒有國會的許可下直接行使,在聯合王國包括管理公務員隊伍、發放護照和授予榮譽的權力。一些特權名義上由君主但在君主基本每周會見的首相的建議下和在內閣的建議下行使。英國政府體制的一些關鍵領域仍然由皇家特權的手段執行,但它的使用在減少,因為功能逐漸被制定為成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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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傳統上也包括職責,而不只是權利。這些職責中最主要的是國防和女王和平的維持。
君主也免於在法院被起訴,雖然曾經依附於君主的豁免範圍已減少。(這種豁免的表面邏輯是女王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直接地或間接地作為檢控權威出現在所有法院和法案中:她因而不能起訴或檢舉她自己或裁判她自己的案件。然而,這種邏輯能被說成有缺陷,因為在裁判她自己的案件中作為原告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索賠者似乎沒有問題。這種解釋大多通常出現在君主豁免權上的文本中,文本寫著“女王不能為非”,因而不能被承擔違背契約或在侵權行為中的義務。)尤其,幾份國會法案允許君主的代理人(例如政府雇員)在法院被起訴。女王的女兒,皇家公主,事實上有刑事記錄(因為沒有保持她的狗在控制下)。
雖然許多權力被包括在皇家特權內,但它們以經常不出現而顯著,雖然它們理論上可以被算在皇家特權下。尤其,英國君主無權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正如這些權利被表明由英格蘭基本法派生出來的那樣。結果,君主無權在沒有國會的同意的情況下徵稅,而這顯然限制了君主的權力。查理一世通過皇家特權來源在不服從國會的認可的情況下籌資以向皇家行政部門撥款(如船隻金的徵收)的不成功的影響是英國內戰的起因之一。
特權在外國事務中的許多使用被叫作國家法案學說。由英國政府在國際和外國事務中行使的許多權力來自皇家特權,包括主權豁免權的授予。
更深奧的皇家特權還有:
命令臣民不得離開國家的權力
在開放和公共水域游泳的野生的未被標記的白天鵝的君主所有權
皇家魚類,即鱘魚、海豚、鼠海豚和鯨的皇家所有權
限制
皇家特權是無限的;這在公告案(1610年)中被確立,它肯定了沒有新的特權能被創設,並且國會能廢除個別特權。
批評
在英國參與2003年入侵伊拉克前,首相托尼·布萊爾打破先例,為英國參與戰爭尋求國會的認可。然而,國會的決定是在憲法上的用語建議報告,因為實際的決定將由皇家特權的行使所採取。布萊爾表示如果國會不認可,他不會建議女王伊莉莎白二世行使皇家特權。由於布萊爾在英國下議院有工黨的壓倒性多數,而且有反對黨保守黨的支持,國會否決建議參與戰爭的議案的可能性很小。將來有較小多數的政府或在下議院的多數會在皇家特權的行使前尋求國會的認可仍有待觀察。克萊爾·肖特提出將把宣戰移除出皇家特權的個人議員法案。
前左翼工黨國會議員托尼·本在1990年代為英國皇家特權的廢除活動,主張所有實際上在首相和內閣的建議下被行使的政府權力應該服從國會的審查,並需要國會的認可。他的意圖沒有成功,後來政府主張這是由皇家特權涵蓋的議題的範疇,在特權目前被使用的每件事例中要求國會的認可將吞沒國會的時間並減緩立法的制定。
皇家特權的有爭議的當代套用
在聯合王國發放護照的權力仍然在皇家特權下。政府使用皇家特權否認來自在關塔那摩灣美國海軍基地的美國監獄的美國政府容納並釋放的公民的護照。加入美國和尚比亞國籍的馬丁·穆班加是被否認護照的英國公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