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院組織,是指由普通法院系統、各種行政法庭和專門法院組成。在普通法院系統中,分民事法院系統和刑事法院系統。民事法院的基層法院是郡法院。不服郡法院判決的則依案件的性質分別抗訴到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家事法庭,一般抗訴到抗訴法院的民事庭終審。刑事法院的基層法院是治安法院,受理輕微的刑事案件。比較重大的刑事案件則由刑事法院審理,其還審理不服治安法院判決的抗訴案。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可抗訴至抗訴法院的刑事庭。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民、刑事案件,最終可以抗訴到上議院,上議院為最高司法審級,其裁決以上議院決議形式作出。行政法庭隸屬於各種行政機關,不是嚴格意義的司法機關,故又稱準法院,種類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運輸法庭、工業損害法庭、醫療申訴法庭和移民申訴法庭等。專門法院中最重要的是軍事法院及軍事抗訴法院,負責審理罕職罪及軍職人員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對前者有專屬管轄權,對後者則與普通法院雙重管轄;其最高審級也是上議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法院組織
- 包括法院組織: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地區
- 產生途徑:任命
- 法官分級:7類
英國法院組織
英國1066年被諾曼第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設有郡法庭和百戶法庭,根據地方習慣法行使司法職能;教會也自設法庭,依照教會法進行審判。諾曼王朝開始建立王國法院(Curia Regis,或譯御前會議),並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其後,陸續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國王掌握的特種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築有星狀裝飾而得名)、普通訴訟法院、繼承和離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並無統一法院體系。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法院組織沒有重大改革,只是陸續作了一些調整,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1875年英國司法改革以後,雖已逐步形成較為統一的體系,但是,在法院名稱和訴訟程式方面仍保留了許多封建痕跡,審級和管轄都相當複雜。
英國法官不論專職法官或業餘法官,一律經任命而不由選舉產生。法官等級森嚴,由低級到高級共有 7類,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業餘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magistrate);③記錄法官,即由律師兼任的法官;④巡迴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抗訴法官;⑦常設抗訴議員,是由上議院議員兼任的法官。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檔案長和家事庭長。
英國法院的審級基本上劃分為基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三級。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層法院
郡法院
治安法院
驗屍法院
最高法院
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
抗訴法院
上議院
軍事法院和軍事抗訴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軍職罪以及軍職人員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對前者有專屬管轄權,對後者則與普通法院雙重管轄。其最高審級也是上議院。
行政法庭
上述為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地區的法院體系。蘇格蘭還另外有其獨特的法院組織,但其最高審級仍為英國上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