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法庭

大法官法庭英國是高等法院的法庭之一。大法官是某些國家的最高一級法官,產生於古代羅馬。英國的大法官有作為內閣成員的大法官和高等法院的大法官。英國高等法院由御座法庭、家事法庭和大法官法庭三部分組成。17、18世紀時,英國的衡平法院與普通法院平行設立。衡平法院以衡平法原則作為對普通法的補充。1873年衡平法院與普通法院合併,原衡平法院即改為大法官法庭。

16世紀早期,判例制度的發展對衡平救濟辦法的繼續發展也起了限制作用。早期的大法官大部分是僧侶,後來,大法官一般都是律師,他們利用開始出現的判例彙編將衡平法逐步具體化為一套固定的規則。到17世紀中葉,大法官法院所適用的衡平法,已被認可為土地法的組成部分。根據1873年的司法組織法,英國各自獨立、競爭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連同其因循拖拉、開支浩大和不公正現象等均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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