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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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1980年10月,隨著興安盟的復建成立興安盟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與盟委統戰部合署辦公。1981年10月分出單設。1983年10月再次與盟委統戰部合署辦公。1985年12月分設成立興安盟民族宗教事務處(加掛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此前,1980年10月成立的興安盟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單設,語委辦設在盟行政公署辦公室翻譯處)。1995年10月組建興安盟民族宗教事務局(加掛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2001年12月,成立興安盟民族事務局(加掛宗教事務局、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事務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等一系列關於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當好盟委、盟行署在民族、宗教、蒙古語文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全盟有關民族、宗教、蒙古語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少數民族地區的慶祝活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制止和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以及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六)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七)配合國家和自治區民委,組織對全盟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八)協助有關部門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產品生產。
(九)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全盟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有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十)管理全盟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尋、整理、出版工作。
(十一)在教育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全盟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民族地區教育援助和全盟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二)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少數民族民眾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民眾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指導全盟民族、宗教、蒙古語文工作部門的工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三)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使用等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等有關事宜,協助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十五)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盟民族事務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即:辦公室、經濟科 、宗教科、蒙古語文科、科教文科。1個下屬事業單位:民族古籍辦公室。1個掛靠的工作機構:蒙古語文翻譯中心。

人員編制

內設機構

6個科室,即:辦公室、民族科、宗教科、蒙古語文科、科教文科、民族古籍辦公室。擬將“民族科”恢復為“經濟發展科”。設立“政策法規科”,以便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應,並加強政法工作。擬將民族古籍辦公室變更為科級事業單位(自治區民委、各盟市民委民族古籍辦公室均為事業單位)。

編制狀況

現有行政編10個、事業編2個。占編情況是:局長1人,副局長2人,調研員2人,副調研員1人,科長3人,副科長1人,工勤人員2人(1名文書、1名司機)。6個科室中4個科室有科長。宗教科、民族古籍辦公室有科無人。需增加3個行政編,安排宗教科、政法科各1名科長,辦公室安排1名副主任。需增加5個事業編制,安排民族古籍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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