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背景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武威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5號)和《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威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武黨發[2010]3號)精神,設立武威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政策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
(三)加強全市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職責。
(二)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政策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
(三)加強全市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性意見建議。
(二)建立完善民委委員制度,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地方有關法規的貫徹實施;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統一的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擬訂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五)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承辦社會事業具體事宜;協助指導民族地區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
(六)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九)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擔並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
(十)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審批或備案工作。
(十一)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指導縣區民族宗教工作;加強與民族自治縣、民族鄉的聯繫。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建立完善民委委員制度,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地方有關法規的貫徹實施;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統一的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擬訂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五)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承辦社會事業具體事宜;協助指導民族地區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
(六)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九)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擔並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
(十)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審批或備案工作。
(十一)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指導縣區民族宗教工作;加強與民族自治縣、民族鄉的聯繫。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武威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協助領導處理日常事務;搞好機關服務和日常管理;承辦局機關的文秘、信息、財務、工資、檔案、保密、治安、醫療保險、後勤等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聯繫全市民族工作。開展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統一的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擬訂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措施;參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做好散雜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承辦民族工作日常事務。
(三)宗教科
負責聯繫全市宗教工作。開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維護宗教和順的自我教育;承擔並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審批或備案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貫徹落實朝覲工作政策,依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承辦宗教工作日常事務。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協助領導處理日常事務;搞好機關服務和日常管理;承辦局機關的文秘、信息、財務、工資、檔案、保密、治安、醫療保險、後勤等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聯繫全市民族工作。開展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統一的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擬訂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措施;參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做好散雜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承辦民族工作日常事務。
(三)宗教科
負責聯繫全市宗教工作。開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維護宗教和順的自我教育;承擔並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審批或備案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貫徹落實朝覲工作政策,依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承辦宗教工作日常事務。
人員編制
武威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機關編制10名(行政編制8名、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級幹部職數4名(正科級3名、副科級1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