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辭職

自願辭職是指所屬公司的人員,由於自身原因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自願解除勞動契約離開公司的行為。自願辭職是所有企業人員的一項權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機制,實現幹部能上能下的一條重要渠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願辭職
  • 含義:所屬公司的人員,由於某種原因自願提交辭職信和平離開公司
  • 相關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
  • 答覆期限:三個月內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自願辭職的,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幹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覆。答覆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辭職。但是黨政領導幹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任職不滿一年;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等情況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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