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有關直屬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機關有關司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構建總體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5號),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職責,強化成果利用監督,規範調查監測成果套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試行。試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建議等,請及時反饋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資源管理司。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22年12月8日
內容全文
為加強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統一規範成果共享套用,保障成果安全,充分發揮調查監測成果在自然資源管理、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的匯交、保管、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是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數據(集、庫)、圖件、報告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等。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的基礎數據,是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應當嚴格管理和規範使用。
(三)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負責全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的監督管理,制定調查監測成果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查監測成果的監督管理。
(四)各級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保障成果管理經費,明確調查監測成果保管單位並保持相對穩定。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成果日常接收、保管及共享利用的提供,承擔成果管理的技術支撐等工作。
(五)匯交、保管、發布、共享、利用、銷毀屬於國家秘密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調查監測成果的安全。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的秘密範圍和秘密等級,依照《自然資源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林業和草原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確定。
二、匯交和保管
(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實行匯交制度。調查監測成果按照“誰實施、誰匯交,誰組織、誰接收”的原則,自調查監測工作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匯交至組織調查監測工作的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
(七)調查監測組織部門組織成果保管單位會同相關技術單位,對匯交成果的完整性、規範性等進行必要的技術核驗。
對技術核驗不合格的匯交成果,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反饋匯交成果的單位組織修改後,於15個工作日內重新匯交並再次進行技術核驗。
(八)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自收到技術核驗合格的調查監測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成果保管單位。匯交成果的單位與成果保管單位為同一單位的,無需移交。
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接收的技術核驗合格的調查監測成果,應當同步建立副本,於30個工作日內匯交至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九)縣級以上地方調查監測組織部門組織成果保管單位將接收的調查監測成果統一編號,整理形成成果目錄,自收到匯交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成果目錄報上一級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成果目錄應當至少包含成果名稱、內容、格式、範圍、時點、密級、共享利用方式以及保管提供單位等。
國家和省級調查監測成果目錄,應當按管理許可權由相關主管部門面向社會公開,並定期更新。
(十)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保管制度,嚴格落實保管責任,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必要的保存、防護、安全等設施,設施條件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重要調查監測成果實行備份,定期檢測數據有效性。不得損毀、散失或轉讓,不得擅自公開、複製或對外提供,不得擅自更改數據。
三、發布和公開
(十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應當由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發布。
經脫密脫敏後的調查監測成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向社會公開。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調查監測成果,逐級向下依次發布、公開。
(十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向社會發布、公開。
全國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按相關法律法規或職責分工,由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審核或上報國務院。全國森林、草原、濕地調查監測成果,由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共同審核。
地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的發布、公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明確許可權並審核批准。
四、共享和利用
(十三)列入成果目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數據,應當在政府部門間、系統內單位間無償共享。需加工處理的成果,經調查監測組織部門同意,由需求部門(單位)和成果保管單位協商處理。
調查監測成果數據在內容、時效性等方面能夠滿足需求的,應當充分共享利用,原則上不重複開展調查監測工作。
(十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原則上應依託國家、地方、部門的數據共享服務平台、網路專線等,通過接口服務、線上調用、數據交換和主動推送等方式,實現線上共享。
對線上共享難以滿足套用需求,或不具備線上共享條件的,通過函件等方式申請共享數據需求,離線共享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
主動公開的調查監測成果,依託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和部門政府網共享利用服務系統共享。對主動公開共享難以滿足社會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申請社會化套用。
(十五)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負責對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利用申請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提供或對外共享調查監測成果。
(十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線上共享申請按照數據共享服務平台的規定和流程辦理,線上簽署成果套用協定,對成果使用實行自動記錄,統計調用下載等情況。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離線共享申請應當由需求部門(單位)向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提出,明確需求成果名稱、內容、用途、使用範圍和聯繫人等。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負責套用目的、成果需求的審查。審查通過的,出具同意提供成果意見,並抄送成果保管單位或向其下達成果提供任務書;審查未通過的,應反饋告知審查結果、原由等相關情況。經審查批准後,成果保管單位應當與需求部門(單位)辦理數據使用手續,提供共享數據。
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化套用申請,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依法按程式辦理。
(十七)離線共享成果需求部門(單位)收到同意提供成果意見後,明確專人到成果保管單位,通過存儲介質拷貝等方式領用成果。對於涉密成果,雙方應當簽訂保密共享協定,明確成果用途(使用範圍)、成果密級、保密要求及保密責任等。
已公開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及公開出版的公報、圖集等,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線上下載或購買相關出版物等方式獲取。
(十八)成果需求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全面客觀使用獲取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成果使用應全過程管理,嚴格限於成果申請用途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改變成果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使用除主動公開外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所形成的衍生成果發布、公開時,應當履行保密審查程式,註明所使用的調查監測成果情況。
(十九)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需求部門(單位)的成果套用情況,應當及時反饋成果保管單位。
成果保管單位對成果需求部門(單位)反饋的成果質量問題應當及時確認,並定期匯總成果套用情況,評估成果套用效果,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
對發現並確認屬成果質量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報告,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組織核實,督促調查監測實施單位糾正錯誤和問題,並按規定追溯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監督管理
(二十)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應當加強調查監測成果保密管理,履行成果目錄編制、發布、公開、共享、利用等保密審查責任,推動調查監測成果保密處理技術研究,提升成果安全防護能力,開展保密檢查和教育培訓。
調查監測成果保管單位、需求部門(單位)等應當履行成果安全保密義務,建立全流程的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保密風險自查,消除安全隱患。發生成果失泄密的,應按規定第一時間報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調查監測成果管理監督檢查,建立調查監測成果管理情況通報機制,對成果匯交、保管、發布、共享和利用等情況進行通報。
(二十二)法律法規制度對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中的衛星遙感影像、航空攝影成果、數字正射影像、數字高程模型、數字表面模型等測繪成果,及重要地理信息、地質資料、海洋資料等的管理,從其現有規定。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資源管理司負責解釋。有關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負責解釋說明。
內容解讀
統一數據成果管理套用,是推進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的重要內容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的基礎數據,是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統一數據成果管理套用、統一信息發布和共享服務,既是構建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推進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的重要內容,也是滿足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自然資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要求。”該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表示,自然資源統一調查改革前,受調查監測工作分頭組織開展的影響,調查監測成果分散在各項目承擔單位保管,成果套用時需要協調多家單位,統籌管理難度較大,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責任不清晰,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利用效率和監督管理效能不高。自然資源部組建後,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加快建立自然資源統一調查、評價、監測制度”的決策部署,研究構建了統一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構建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中對調查監測成果管理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明確建立調查監測成果管理制度,要統一數據成果管理套用,充分發揮調查監測成果作用和效益,要統一信息發布和共享服務,確保自然資源基礎數據的權威性。
《辦法》充分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圍繞“統一數據成果管理套用”這一目標,對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的統一管理進行制度設計。二是堅持系統觀念,對調查監測成果匯交、保管、發布、共享和利用等各環節均作出制度性安排,系統推進調查監測成果全面管理。三是堅持責任導向,明確劃分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成果保管單位、成果需求部門(單位)等各方責任。
堅持系統觀念,規範調查監測成果匯交、發布、共享、利用和監督管理
“過去,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根據相關部門、司局、單位需求,通常按需提供,缺乏統一管理和制度性要求。”該負責人介紹,《辦法》明確從成果匯交、發布、共享、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入手,以制度化措施全方位推進調查監測成果統一管理。
一是實行調查監測成果匯交制度。《辦法》明確調查監測成果按照“誰實施、誰匯交,誰組織、誰接收”的原則,自調查監測工作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匯交至組織調查監測工作的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同時,明確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接收的技術核驗合格的調查監測成果,應當同步建立副本,於30個工作日內匯交至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方調查監測組織部門將接收的調查監測成果統一編號,整理形成成果目錄,於30個工作日之內報上一級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所有調查監測成果最終將統一匯交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監測成果目錄採取“下延一級”管理,為調查監測成果統一管理奠定基礎。
二是完善調查監測成果發布、公開管理。《辦法》明確調查監測成果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由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發布。橫向上,全國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按相關法律法規或職責分工,由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審核或上報國務院;全國森林、草原、濕地調查監測成果,由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共同審核。縱向上,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調查監測成果,逐級向下依次發布、公開;地方調查監測成果的發布、公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明確許可權並審核批准。
三是規範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審查。《辦法》明確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負責對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利用申請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提供或對外共享調查監測成果。經審查批准後,成果保管單位方可與需求部門(單位)辦理數據使用手續,提供共享數據。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化套用申請,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依法按程式辦理。
四是規範調查監測成果利用監督。《辦法》明確成果需求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全面客觀使用獲取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成果使用應全過程管理,嚴格限於成果申請用途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改變成果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同時,明確調查監測成果需求部門(單位)的成果套用情況,應當及時反饋,由成果保管單位定期評估套用效果,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這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利用行為。
五是強化調查監測成果監督管理。《辦法》從兩個方面明確監督管理責任,一是明確調查監測成果監督管理責任。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林草局等部門,負責全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的監督管理,制定調查監測成果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查監測成果的監督管理。二是建立調查監測成果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調查監測成果管理監督檢查,對成果匯交、保管、發布、共享和利用等情況進行通報。
充分發揮數據價值,深化共享套用,賦能自然資源管理
“數據是關鍵的生產要素,是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資源,也是重要生產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數據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性數據,其共享與廣泛套用是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的根本目標。調查監測成果數據價值,最終要體現在調查監測成果的共享套用服務效能上。”該負責人介紹,為充分發揮調查監測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辦法》從制度規定、共享方式、共享流程及信息化支撐建設要求等方面,明確了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套用要求。
一是建立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套用制度。《辦法》明確列入成果目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數據,應當在政府部門間、系統內單位間無償共享。調查監測成果數據在內容、時效性等方面能夠滿足需求的,應當充分共享利用,原則上不重複開展調查監測工作。同時,明確經脫密脫敏後的調查監測成果,應依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向社會公開,推動調查監測成果社會化服務;對主動公開共享難以滿足社會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申請社會化套用。
二是深化推進調查監測成果廣泛共享套用。《辦法》明確,主動公開的調查監測成果,依託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和部門政府網共享利用服務系統共享。具體工作實踐中,在部內套用方面,通過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各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和統一數據服務,支撐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保護與修復、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等自然資源日常管理;在部門間共享套用方面,推進共享套用機制建設,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服務、主動推送等方式,積極支撐各部門的日常套用需求;在社會化服務方面,依託入口網站建成國土調查成果共享套用服務平台,公開經脫密脫敏後的調查監測成果,並鼓勵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利用調查監測成果開發研製形式多樣的數據產品,滿足社會公眾的廣泛需求。
此外,《辦法》還從4個方面明確了調查監測成果保密管理的要求,確保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套用安全。
抓好《辦法》貫徹落實,提升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規範化水平
該負責人強調,《辦法》的印發,對規範管理調查監測成果、促進成果廣泛共享套用、提升成果支撐服務效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各級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辦法》,將貫徹落實《辦法》、加強調查監測成果管理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推進調查監測成果廣泛共享套用,全面提升本地區本單位調查監測成果管理水平和服務效能。
《辦法》從全國層面對調查監測成果管理作出制度性安排,為保證普適性,部分規定相對比較原則。各地在貫徹落實過程中,要對《辦法》中提出的調查監測成果匯交、保管、保密管理、脫敏脫密處理等方面的原則性規定,結合實際進一步研究細化具體要求和措施,推進調查監測成果管理各項措施紮實落地。部、局層面也將適時總結各地各單位貫徹落實工作中採取的實踐做法,凝練制定相關配套制度,指導全國全面加強調查監測成果管理。同時,各地各單位要對現行的調查監測成果管理的各項制度性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儘快推進“立、改、廢”工作,確保調查監測成果管理有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