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律(基督教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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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法學術語。在基督教神學中,指上帝在創造時便設立在世界之中並安放在人心之內的普遍的道德律法,人人都能通過理性接受這樣的道德秩序。不能與自然規律(Law of Nature)相混淆。自然規律指自然界的運動和發展的規律,主要是自然科學的研究對象;而自然律指普遍的道德的秩序和準則,主要是倫理學的研究對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律
  • 外文名:Natural Law
  • 定義:在基督教神學中,指上帝在創造時便設立在世界之中並安放在人心之內的普遍的道德律法,人人都能通過理性接受這樣的道德秩序
保羅在《羅馬書》第2章比較猶太人外邦人的時候提出:“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這是《聖經》中關於道德的“自然律”的觀念。里昂主教伊里奈烏首次明確提出“自然律”這一概念。他在《反異端論》一書中區分了兩種律法:禮儀律和自然律。禮儀律是為了訓練人順從神,而自然律是上帝對人的普遍要求。禮儀律只屬於猶太人,但自然律約束所有的人,包括基督徒。禮儀律是過程,自然律是善的結果。在伊里奈烏看來,自然律的內容也就是“十誡”所表達的內容。故後世許多基督徒即將“十誡”稱為“律法”或“自然律”。其觀念特別受到羅馬天主教的重視,它被認為是教會表達適用於整個人類的有關社會經濟、法律、道德和政治問題的觀點所依據的神學和哲學的基礎。羅馬天主教會發表的一系列有關社會思想的文告,如教宗保羅六世發布的《人類生命通諭》,表現出運用自然律理論研究現代社會問題的思路。基督教新教正統派神學家,如巴特則認為,道德問題上的真理離開由上帝的意志發動的啟示便不能被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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