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部分。
第一篇是《論人類》。霍布斯將人的生命看做一種機械的運動,認為趨利避害、自我保存是人的生命運動即人性的根本原則。在沒有任何政治權威的自然狀態中,人們為了私利而爭鬥,呈現出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
第二篇是《論國家》。主要論述自然狀態中的人出於對死亡的畏懼,在理性指引下,相互間訂立契約,放棄個人的自然權利,將之交付給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從而組成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本質,主權者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可分割的。臣民對主權者必須絕對服從,但又強調國家的作用在於保護個人的安全。
第三篇《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和第四篇《論黑暗王國》,主要揭露、抨擊羅馬教會的腐敗墮落、教皇侵犯世俗權力的行徑,提出了政教合一、教權服從王權的主張。
作品目錄
引言
第一部分 論人類 | 第二部分 論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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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論感覺 | 第十七章 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 |
第二章 論想像 | 第十八章 論按約建立的主權者的權利 |
第三章 論想像的序列或系列 | 第十九章 論幾種不同的按約建立和國家和主權的繼承問題 |
第四章 論語言 | 第二十章 論宗法的管轄權與專制的管轄權 |
第五章 論推理與學術 | 第二十一章 論臣民的自由 |
第六章 論自覺運動的內在開端——(通稱激情);以及表示這些開端的術語 | 第二十二章 論臣民的政治團體和私力團體 |
第七章 率討論的終結或決斷 | 第二十三章 論主權者的政務大臣 |
第八章 論一般所謂的智慧之德以及其反面的缺陷 | 第二十四章 論國家的營養與生殖 |
第九章 論各種知識的主題 | 第二十五章 論建議 |
第十章 論權勢、身價、地位、尊重及資格 | 第二十六章 論民約法(市民法) |
第十一章 論品行的差異 | 第二十七章 論罪行、宥怒與減罪 |
第十二章 論宗教 | 第二十八章 論賞罰 |
第十三章 論人類幸福與苦難的自然狀況 | 第二十九章 論國家致弱或解體的因素 |
第十四章 論第一與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約法 | 第三十章 論主權代表者的職責 |
第十五章 論其他自然法 | 第三十一章 論自然的上帝國(天國) |
第十六章 論人、授權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 | |
第三部分 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 | 第四部分 論黑暗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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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論基督教體系的政治原理 | 第四十四章 論誤解《聖經》所產生的靈的黑暗 |
第三十三章 論《聖經》篇章的數目、年代、範圍、根據和註疏家 | 第四十五章 論外邦人的魔鬼學及其他宗教殘餘 |
第三十四章 論《聖經》各章中聖靈、使者和神感的意義 | 第四十六章 空虛的哲學和神怪的傳說所造成的黑暗 |
第三十五章 天國、聖、聖潔和聖餐在《聖經》中的意義 | 第四十七章 論這種黑暗所產生的利益以及其歸屬於誰的問題 |
第三十六章 上帝的道和先知的言詞 | |
第三十七章 論奇蹟和它的用處 | |
第三十八章 論永生、地獄、得救、來世和贖罪在《聖經》中的意義 | |
第三十九章 教會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 | |
第四十章 亞伯拉罕、摩西、大祭司和猶太諸王的上帝國的權利 | |
第四十一章 論我們神聖救主的職分 | |
第四十二章 論教權 | |
第四十三章 論被接受進入天國的必要條件 | |
綜述與結論
創作背景
霍布斯於1637年回到英國,他看到了英國動盪不安的政治局面,對此感觸頗深。他分析了當時動盪的局面下的規則,反對
君權神授的理論,以及國會議員的行為準則。在接下來的幾年時間裡,他致力於創建一門政治科學,最終在1651年出版了《利維坦》一書,全名叫《利維坦,或教會國家和市民國家的實質、形式和權力》。
作品思想
“利維坦”指一種威力無比的海獸,霍布斯以此比喻
君主專制政體的國家。該書主要論述作者的國家起源學說和社會政治思想。他認為自我保存和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但在人人為敵的“自然狀態”中不能夠實現。人們為了擺脫這種狀態,便訂立契約,國家由此產生。他主張君主專制制度,強調王權高於教權。此外,還闡述了他的唯物主義認識論學說,揭露了
經院哲學和宗教迷信的危害。
霍布斯認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因此人類的自然狀態就叫做享有充分的自然權利的狀態。“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世界再沒有比這現象更足以表達才智的平等分配。由於人們能力的平等,彼此就會成為仇敵,為了實現自己的願望,人們就設法控制或征服他人,相互疑懼,彼此爭鬥其次.人天生是惡的,不斷發生爭執。霍布斯說:“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發現有三種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由於這些爭執。便引起相互間漫無止境的掠奪,乃至於血腥屠殺,所謂“人對人像狼一樣”的名言就是這樣引申出來的。他的結論是:人的自然狀態就是處於“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在這種人人互相為敵的戰爭中,沒有什麼是不公道的。因為當時沒有公共的權力,沒有法律就沒有公道。雖然自然狀態下的人是平等的、絕對自由的,但這無疑是一個苦難的自然狀態。當然,霍布斯並不相信這種自然狀態曾經真的普遍存在過,他只是作為一種理論上的推導。
霍布斯強調,為使人類不致在互相殘殺中被消滅,“必須尋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類竭力走出自然狀態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則——自然法,它用來限制每個人基於本性與本能的自然權利,以便維護和平與秩序。霍布斯說:“自然律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這種誡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自己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其自然法的中心點是“自我保存”的個人主義。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論述人類如何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和政治狀態的,也就是如何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的,為此,他提出了十四條自然法原則,概括起來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他斷定,自然法的原則和內容是能夠被人遵守的,而且永恆不變。因為自然法的根本原則和目的是“尋求和平”,而和平則是人們滿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變的。
在自然狀態下雖有自然法起調整作用,但人類要擺脫人與人的敵對狀況,必須尋求能使大家畏懼並指導其行動以謀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權力,社會契約是人類走出自然狀態的必經之路。人們通過訂立契約,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集體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轉化為一個意志。於是,人們就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讓給一個統治者來支配和管理,在他們之間建立起一種公共的權力,避免無窮的爭鬥,根據這種契約便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於是就形成了國家。
後世影響
作者論述了資產階級的政治主張,極力地為這種專制統治的合法性進行辯護。霍布斯的社會政治理理論具有較大的啟蒙意義,他採用人性論和社會契約論的觀點論證了國家的起源和發展,突破了天主教君權神授的觀點,對於近代反對宗教、倡導理性的啟蒙運動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利維坦》是近代西方第一部系統闡述國家學說的著作,書中的無神論、人性論、社會契約論和國家的本質、作用等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有很大的影響。
作品評價
美國作家
克里夫頓·費迪曼《一生讀書計畫》:讀讀《利維坦》,就能明白美國民主制度和專制統治的真正區別在哪裡。
作者簡介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國
機械唯物主義哲學家,
君主專制制度的擁護者,
自然法學說代表,出生於鄉村牧師的家庭,畢業於牛津大學,是培根唯物主義哲學的直接繼承者和系統化者。一生沒有任過什麼重要官職,只是長期做貴族的家庭教師。
1640年,英罔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後,避居法國,並擔任
查理二世的數學教師。因發表《利維坦》一書,遭到保皇派的攻擊。在
克倫威爾執政期間,返回英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遭到迫害,其著作被禁止發行。他到過許多國家,結識了許多學者。
他的主要著作有《論公民》(1642)、《論物體》(1655)、《論人性》(1658)、《論政體》(1650)、《利維坦》(165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