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條件
一、年齡在18-60周歲的公民
許可程式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市交警大隊駕駛人管理所工作人員
(一)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書面憑證
(三)時限:1日
二、考試
(一)崗位責任人:市交警大隊駕駛人管理所考驗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對身體體檢合格的報考駕駛證人員受理申領駕駛證後,組織申領人參加科目一考試(駕駛人理論知識考試)、
科目二考試(駕駛人場內駕駛考試)、科目三考試(駕駛人實際道路考試),駕駛人每個科目考試合格後科目考驗員簽署考試合格。
三、公示與告知
(一)崗位責任人:市交警大隊駕駛人管理所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對通過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的駕駛證報考人員,製作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2、對未通過審批的,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時限: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