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考試)指南

機動車駕駛證是在車管所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 工作時間:政務中心規定工作時間
  • 交通到達線路:市內乘坐16路車
  • 聯繫人:李建光
  • 諮詢電話:0730-8521968
  • 視窗地點:岳陽市岳陽樓區梅溪鄉紅光村
許可對象,許可依據,是否收費,收費標準,法定期限,承諾期限,許可條件,許可程式,

許可對象

機動車駕駛人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2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是否收費

收費標準

收重虹恥費依據湘價費(2012)81號檔案

法定期限

120

承諾期限

60

許可條件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十四至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4.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5.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19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拒擊多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單獨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8.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項第5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一隻全主手掌缺失,另一隻手拇指健全,阿雅連店其他手指有兩指健全,上肢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項第6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9.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凳台辨勸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膠殃享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戒請民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
(二)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駕駛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並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記錄的;
(五)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的;
(六)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許可程式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二、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申請表,提交第二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四、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五、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六、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七、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科目一考試內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科目二考試內容包括:
(一)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起伏路行駛、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三)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和輕便機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四)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於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於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於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並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  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置知識等。
八、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九、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十、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為: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十一、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按照預約日期安排考試。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提供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由申請人自助預約考試,並在車輛管理所和網際網路公開考試預約計畫、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等情況。
十二、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十三、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十四、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十五、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十六、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十七、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十八、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噹噹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十九、考試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
二十、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定、車輛配備、設施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二十一、申請人考試合格後,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領證宣誓儀式。
9.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
(二)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駕駛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並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記錄的;
(五)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的;
(六)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許可程式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二、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申請表,提交第二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四、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五、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六、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七、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科目一考試內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科目二考試內容包括:
(一)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起伏路行駛、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三)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和輕便機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四)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於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於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於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並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  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置知識等。
八、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九、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十、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為: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十一、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按照預約日期安排考試。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提供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由申請人自助預約考試,並在車輛管理所和網際網路公開考試預約計畫、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等情況。
十二、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十三、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十四、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十五、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十六、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十七、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十八、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噹噹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十九、考試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
二十、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定、車輛配備、設施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二十一、申請人考試合格後,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領證宣誓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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