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居民駕駛證申領指南

朔州居民駕駛證申領由市、縣車輛管理所受理。

基本介紹

  • 所屬機構:市公安局(朔州)
  • 辦公地點:市、縣車輛管理所
  • 辦理期限:科目三考試合格後一個工作日內
  •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辦理條件,申請方式,申請規定,申報材料,辦理流程,設立依據,

辦理條件

申請方式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申請規定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十四至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4.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5.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19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單獨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8.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項第5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一隻手掌缺失,另一隻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兩指健全,上肢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項第6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9.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
(二)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駕駛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並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記錄的;
(五)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的;
(六)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申報材料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以上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收費標準:報名費(含准考證)10元;駕駛證工本費10元;考試費:科目一考試60元;科目二考試300元(汽車類)、120元(機車、三輪汽車);科目三考試250元(汽車類)、150元(機車、三輪汽車)。

辦理流程

1、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2、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車輛管理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申請的準駕車型等符合規定;
(二)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並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相關資料;
(四)因計算機網路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具有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五)受理崗辦理科目一考試預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應當通過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查驗培訓情況;車輛管理所與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未聯網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六)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合格的,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以下簡稱《准考證明》)編號,並製作、核發《准考證明》。
(七)受理崗辦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預約,審核申請考試的時限和考試的次數;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應當通過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查驗培訓情況;車輛管理所與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未聯網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並在辦理科目三考試預約時收存培訓記錄。符合規定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八)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
(九)受理崗覆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收回《准考證明》,確認核查結果,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在科目三考試合格後一個工作日內,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機動車駕駛證,並安排申請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參加領證宣誓儀式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3、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4、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5、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6、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7、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8、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設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及其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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