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地方立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臨沂市地方立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是2019年8月28日臨沂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地方立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28日
制度全文
(2019年8月28日臨沂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地方立法工作的聯繫和互動,解決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臨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分管立法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和年度立法計畫確定的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聯席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參加聯席會議的人員根據會議的內容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負責人以及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家學者參加聯席會議。
第五條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學習貫徹中央、省委、市委關於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編制中需要協調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立法計畫制定和實施中需要協調的重要問題;
(四)研究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審議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五)成員單位互相通報立法工作情況;
(六)其他需要研究協商的問題。
第六條聯席會議原則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分管立法工作的副市長協商溝通後決定是否召開。
第七條召開聯席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真實、完整。必要時,可以形成聯席會議紀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妥善保存會議記錄。
第八條聯席會議協商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對法規草案重大爭議的協調情況及形成的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聯席會議協商確定的事項,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落實並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反饋情況。
第九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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