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土地估價管理辦法

《臨沂市土地估價管理辦法》是臨沂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土地估價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臨沂市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及基準地價管理,維護土地市場價格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準地價和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準地價和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管理工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準,審核備案土地估價報告,審查確認土地資產,落實地價管理政策。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財政、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搞好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按照高度壟斷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一級市場,放開搞活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等二、三級市場的原則,允許並鼓勵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轉移和合理流動,充分發揮土地價格在土地資產配置中由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的雙重作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土地估價: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出租、抵押;
(二)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的處置;
(三)企業兼併、分割、聯營、出售、租賃、破產;
(四)企業清產核資;
(五)國家從價徵收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土地稅收;
(六)其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
涉案土地價值的評估確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實行以基準地價為核心,以宗地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底價、交易底價和交易地價等)為主要內容的地價體系。
基準地價是城鎮規劃區一定時期的不同土地區域或級別、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
宗地地價是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格,宗地地價按評估的目的可以分為標定地價、出讓底價(包括協定出讓最低價、招標底價、拍賣保留價)、交易底價以及出租價、抵押價等。
標定地價是以基準地價為基礎並由政府確認的標準地塊的一定使用年期的價格。
第七條 基準地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評估機構制定,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基準地價每兩年公布一次;在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也可以每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八條 實行交易地價申報登記制度。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不合理時,市、縣人民政府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對於申報交易地價低於標定地價20%以上的地塊,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二)對地價上漲不合理的,必要時實行限價措施;
(三)一定期限內限制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國有土地持有量,防止囤積和荒蕪閒置土地;
(四)適時將儲備的土地投放市場,調整土地供求關係。
第九條 土地估價必須嚴格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規定的程式、標準和方法進行,並根據土地的自然、經濟屬性和收益狀況,對土地在某一時間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執行國家地價政策,遵循客觀、真實、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二)市場比較法
(三)收益還原法
(四)剩餘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路線價估價法;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二條 從事土地估價的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凡取得地價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A、B),經工商部門註冊後,方可承擔地價評估業務並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土地評估的必須委託具有地價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築、經濟、會計管理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價工作經驗。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機構按國家規定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土地估價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估價費用。
第十四條 土地估價屬經營性中介服務。土地估價機構要按照“自願委託、有償服務”的原則與委託人簽訂《土地估價委託協定書》,開展土地估價業務。
第十五條 經省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土地估價機構承擔土地估價業務時,可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閱有關資料。土地估價人員對有關情況和資料應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土地估價機構在開展土地估價業務時,要認真收集土地交易資料,現場踏勘,研究土地市場行情,並根據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宗地區位因素和微觀條件,綜合評估出估價期日的土地使用權價格,並撰寫《土地價格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租賃土地的,應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土地變更登記。企業委託進行土地估價的,土地估價報告同時交付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改制涉及的土地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估價報告應在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時備案。
第十八條 經備案的《土地價格評估報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出租、抵押及有關稅費收取的依據。不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土地估價,其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九條 未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土地估價的,按照《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土地估價報告不予備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二十條 土地評估機構對其評估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土地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泄露委託人業務秘密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提供評估結果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臨沂市土地估價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1995]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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