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股權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東將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法定最低承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改承諾
- 性質: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法定最低承諾,特別承諾,
法定最低承諾
提出股權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東承諾其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在前項規定期滿後,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個月內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在24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十。
特別承諾
非流通股股東特別承諾
①中海恆承諾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條件後方可開始減持:
A、海虹控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完成36個月後;
B、海虹控股連續三年經審計淨利潤年增長率不低於30%後。
觸發上述初始減持條件後,中海恆承諾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減持,則減持價將不低於24.50元/股(該價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來經復權處理後的股價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除權事項,對該價格進行相應除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