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送對價股

追送對價股,是指在股權分置改革時,非流通股東的股改承諾沒達到時的一種補償條件,是股改時的特殊產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追送對價股
  • 套用股權分置改革
  • 實質:股改時的特殊產物
  • 所屬:股票術語
簡介,對價支付方案必須符合的三條原則,追送對價股起源,觸發追送對價條件,追送承諾實質,

簡介

一條簡單標準
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權結構總股本應該小於或等於股權分置改革前的股權結構中總股本”是判斷各種對價支付方案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應只改變上市公司股份存量結構、避免上市公司股份增量擴大。這更有利於穩定目前還較難擺脫資金推動型市場特徵的我國證券市場態勢,同時也符合管理層提出的股權分置問題解決前暫停市場融資與慎重“新老劃斷”的政策意圖。
在目前各方案中,派現(但應該是非流通股股東而不是上市公司來支付)、非流通股股東直接送股縮股是符合“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權結構中總股本應該小於或等於股權分置改革前的股權結構中總股本”標準的對價支付方案,因此易於廣泛推廣和被市場所接受。

對價支付方案必須符合的三條原則

具體地說,符合此標準的對價支付方案必定符合以下三條基本原則:
原則一:非流通股股東不得利用股權分置改革變相擴容
如果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權結構中總股本大於股權分置改革前的股權結構中總股本,則意味著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中實施了股權的變相擴容,股權的變相擴容會加重市場所承受的再融資壓力,從而使流通股股東對股價預期產生更多不確定性。
此外,這還意味著經過非流通股股東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討價還價程式後,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權分置改革來跨越股份增發的審批門檻,達到變相融資的目的。
原則二:非流通股股東不得以上市公司財產作為自己支付給流通股股東對價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除了考察具體對價金額(數額)是否合理外,還應關注支付對價的實際來源。
非流通股股東與上市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而上市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更是兩個不容混淆的概念。簡而言之,非流通股股東的錢不等同於上市公司的錢,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應該完全來自非流通股股東本身而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使用上市公司的錢來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為股權分置改革“買單”,這不是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而是對流通股股東利益的再次侵害,同時亦違反了股權分置改革中保護公共投資者的核心原則。
被否決的清華同方股權分置方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通過“公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轉增股本”和“非流通股股東將所獲得的轉增股份作為對價支付給流通股股東”兩個程式的合併進行,該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巧妙“借用”上市公司資本替代了非流通股股東自己實際應付的對價。退一步說,即使流通股股東認同此方案,在程式上也應該在“類別表決”方案前先進行一次是否允許非流通股股東用上市公司的財產為自己支付對價的“類別表決”。但這種方案必然違背了原則一與原則三。
原則三: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惡化上市公司財務指標為代價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應以不惡化上市公司財務指標為基本規則。
舉例說明:上市公司甲總股本為1000萬股(非流通股800萬股,流通股200萬股),公司的淨資產為6000萬元,公司當年淨利潤為120 0萬。經過計算不難得出,股權分置改革前公司每股淨資產每股收益分別為6元和1.2元。
方案一:以非流通股按照2:1的方式進行縮股來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在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總股本為600萬股,其中非流通股為400萬股,流通股為200萬股,同時每股淨資產每股收益變為10元和2元,意味著通過縮股的方案有利於改善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
方案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以10送5的方式送股給流通股股東,其總股本保持不變,但其中非流通股變為700萬股,流通股為300萬股;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每股淨資產每股收益也保持不變,仍分別為6元和1.2元。
方案三:假定上市公司甲的對價支付方案變為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送股的方式進行,即首先將200萬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為200萬股股份,然後,非流通股股東將這200萬股(所謂的“10送10”)全部作為自己的對價給流通股股東送股(類似清華同方的方案)。這時,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總股本為1200萬股,其中非流通股股數不變為800萬股,流通股為400萬股,公司每股淨資產每股收益降為5元和1元,相比而言,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的財務指標被惡化了。
此外,如果非流通股股東動用上市公司財產而不是自己財產來派現,也會惡化上市公司財務指標,同樣違背了股權分置改革的本意。
事實上,制定出的對價支付方案應該是簡單明了,且最好能一步到位。“最簡單的就是最好的”,這不僅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呼聲,也是以大部分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的心聲。目前,同第一批試點方案相比,第二批試點公司披露的對價支付方案可謂五花八門,舉不勝舉:既有派現、送股、縮股等一般方案,又有權證等新式方案與各種組合方案。雖然各種複雜的對價支付方案具有靈活性的一面,能夠更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各自特點,但我還是主張方案應該簡單為宜。因為針對過於複雜的對價支付方案,不僅廣大的流通股股東不理解,連機構投資者都感到費解。不理解就很難溝通,就會引起市場的恐慌情緒,勢必產生預期的不確定性,而預期的不確定性必然會打擊廣大流通股股東參與股票投資乃至市場的信心。方案需要簡單明了,標準與原則更是如此。

追送對價股起源

追送對價是產生於股權分置改革的一項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措施。追送承諾其實就是非流通股股東股改過程中為順利過關採取的一種給予流通股股東的“期權”式回報。
2005年5月開始,股權分置改革正式推出,當時的中國經濟正處於繁榮階段,上市公司淨利潤增速處於高速增長期,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信心高漲,敢於對未來業績增長做出承諾。
2008年,中國經濟步入了周期性調整,GDP增速和上市公司利潤增速大幅下滑,部分公司的資產重組也出現擱淺,導致了相關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諾未能在承諾期限內完成,觸發了股改追送對價的條件。
起源於股改承諾
追送對價是產生於股權分置改革的一項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措施。深交所發布的《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3 號———追送對價》,規範了股改過程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追送對價承諾的履行程式,保護了投資者權益。
備忘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包含非流通股股東追送對價承諾,承諾人、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在股改方案實施後應持續關注承諾履行條件的變化情況。當追送對價的條件觸發時,上市公司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追送對價的實施工作,並於追送對價的股權登記日前3-5個交易日內刊登實施公告,就追送對價事宜、承諾履行情況、追送日程安排等事項做出公告。此外,備忘錄還對追送股份、追送現金、定向轉增追送等各類追送對價方式的實施程式做出了具體規定,並明確了追送對價屬於執行對價安排的一部分,無需繳納相關稅費。

觸發追送對價條件

按照總量經濟學的四階段法,一輪完整的經濟周期可以劃分為:復甦、繁榮、衰退、蕭條這四個階段。對於經濟周期的時間跨度的劃分,熊彼特融合了前人的論點,提出同時存在長、中、短“三種周期”的理論,其中短周期是“基欽周期”,時間跨度是3-4年,中周期是“尤格拉周期”,時間跨度是9-10年,長周期是“康德拉季耶夫周期”,時間跨度是50-60年。其中較為標準和較為常用的周期,一般是指持續時間在9年左右的“尤格拉周期”。
回顧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的經濟發展,年度GDP增長率的周期性波動基本符合9-10年的“尤格拉周期”。從最近的一輪周期來看,是從1999年開始的;在1999-2005年之間,GDP的增速是比較平穩的;從2005年開始,進入了快速增長期,到2007年達到了本輪經濟周期的增長頂峰。在巨觀經濟的快速上升期,企業盈利增速也出現了高速增長。
進入2008年以後,隨著源自美國次貸領域的金融危機不斷深化和蔓延,世界各國相繼出現不同程度的經濟危機。自從加入WTO以後,中國成為了“世界工廠”,外貿依存度提高了一倍。2007年的外貿依存度是63.78%,而1999年的外貿依存度是32.81%。全球經濟下滑導致的外部需求大幅放緩嚴重製約了我國經濟成長的步伐。
同時,國內正處於經濟成長方式的轉型期,政策調控的重點由注重增長速度開始向注重增長質量轉變,緊縮性的巨觀經濟政策效果日益體現。流動性趨緊使企業和居民的經濟活動收縮,國內需求也開始減弱,再加上年內自然災害迭發影響企業正常經營,通貨膨脹帶來的成本壓力吞噬企業利潤空間,我國的經濟成長呈現了明顯的減速跡象。隨著巨觀經濟的快速下滑,企業盈利結束了過去兩年的高速增長期,步入快速下滑階段。
從2005年5月開始,股權分置改革正式推出。通過實施股權分置改革,降低了股票的PE、PB等估值水平,提升了投資需求。之後國內股市走出漫漫熊市,踏上了牛市征途。而股權分置改革深層次影響更在於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掃除障礙,促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流通股東非流通股東的利益一致性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動力將優質資產注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當時的中國經濟正處於繁榮階段,上市公司淨利潤增速處於高速增長期,同時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如火如荼地展開。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信心高漲,敢於對未來業績增長做出承諾。為了以較小的對價支付通過股改,紛紛將追送對價與業績增長相掛鈎。
然而世易時移,2008年中國經濟步入了周期性調整,GDP增速和上市公司利潤增速大幅下滑,部分公司的資產重組也出現擱淺,導致了相關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諾未能在承諾期限內完成,觸發了股改追送對價的條件。

追送承諾實質

追送承諾其實就是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改過程中為順利過關採取的一種給予流通股股東的“期權”式回報。追送對價大大提高了業績增長承諾的含金量,對上市公司股改通過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有追送承諾的公司中,約有1/3都是在修改後的股改方案中增加了追送承諾,取得了流通股股東的認同。也因此,做出業績承諾讓部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敢於推出相對較低的對價方案,給流通股股東一份“期權”。而追送對價承諾也對大股東形成一定壓力,促使其在公司經營與管理上進行變革,確保業績增長,儘量避免觸發追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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