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高水平職業教育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組織教師企業實踐,是加強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提高職業教育質量的重要舉措。企業依法應當接納職業學校教師進行實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職業學校和企業要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完善相關支持政策,有效推進教師企業實踐工作。
第三條 定期到企業實踐,是促進職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師實踐教學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舉措。職業學校應當保障教師定期參加企業實踐的權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職業學校要制定具體辦法,不斷完善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
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
第四條 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要根據專業特點每5年必須累計不少於6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沒有企業工作經歷的新任教師應先實踐再上崗。公共基礎課教師也應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第五條 教師企業實踐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企業的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產業發展趨勢等基本情況,熟悉企業相關崗位職責、操作規範、技能要求、用人標準、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學習所教專業在生產實踐中套用的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標準等。
第六條 教師企業實踐的形式,包括到企業考察觀摩、接受企業組織的技能培訓、在企業的生產和管理崗位兼職或任職、參與企業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等。鼓勵探索教師企業實踐的多種實現形式。
第七條 教師企業實踐要有針對性和實效性。職業學校要會同企業結合教師專業水平制訂企業實踐方案,根據教師教學實踐和教研科研需要,確定教師企業實踐的重點內容,解決教學和科研中的實際問題。要將組織教師企業實踐與學生實習有機結合、有效對接,安排教師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進行企業實踐,同時協助企業管理、指導學生實習。企業實踐結束後,要及時總結,把企業實踐收穫轉化為教學資源,推動教育教學改革與產業轉型升級銜接配套。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 各地要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列為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的重要內容,組織教育、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定期研究,將教師企業實踐納入教師培訓規劃,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溝通與協調,建立健全教師企業實踐的激勵機制和保障體系,統籌管理和組織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省(區、市)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依託現有資源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遴選條件及淘汰機制,確定教師企業實踐時間折算為教師培訓學時(學分)的具體標準,對各地(市)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教師企業實踐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地區教師企業實踐實施細則和鼓勵支持政策,建立區域內行業組織、企業與職業學校的溝通、磋商、聯動機制,管理和組織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積極引導支持行業內企業開展教師企業實踐活動,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落實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對行業內企業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進行協調、指導與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發揮接收教師企業實踐的主體作用,積極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的企業,將其列入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工作職責,完善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並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制定教師企業實踐計畫,按照“對口”原則提供技術性崗位(工種),解決教師企業實踐必需的辦公、生活條件,明確管理責任人和指導人員(師傅),實施過程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要做好本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劃、實施計畫、組織管理、考核評價等工作。除組織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的教師企業實踐外,職業學校還應自主組織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
第十四條 教師參加企業實踐,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承擔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產品研發、技術改造與推廣等工作,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生產、管理、安全、保密、智慧財產權及專利保護等各方面規定,必要時雙方應簽訂相關協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建立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各方多渠道籌措經費機制,推動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鼓勵引導社會各方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捐資贊助等方式支持教師企業實踐。
第十六條 教師企業實踐所需的設施、設備、工具和勞保用品等,由接收企業按在崗職工崗位標準配置。企業因接收教師實踐所實際發生的有關合理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具有行業代表性的規模以上企業在接收教師企業實踐方面發揮示範作用。
第十八條 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託現有資源,遴選一批共享開放的示範性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引導職業學校整合校內外企業資源建設具備生產能力的校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師企業實踐體系。
第十九條 經學校批准到企業實踐的教師,實踐期間享受學校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及相關費用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教師參加企業實踐應根據實際需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 各地要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情況納入對辦學主管部門和職業學校的督導考核內容,對於工作成績突出的基層部門、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並予以鼓勵宣傳。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定期對所轄企業的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常設一批教師企業實踐崗位。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教師企業實踐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把教師企業實踐學時(學分)納入教師考核內容。引導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參加實踐的教師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要會同企業對教師企業實踐情況進行考核,對取得突出成績、重大成果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教師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企業實踐或參加企業實踐期間違反有關紀律規定的,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學校教師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教師。技工院校教師企業實踐有關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指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教師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境外企業等其他單位或機構實踐,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項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背景意義
企業工作經歷和生產一線實踐經驗,是提升職業學校教師“雙師”素質的關鍵。1996年《職業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和地方在推動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目前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渠道不暢通、要求不明確、針對性實效性不強等突出問題,職業學校教師不能及時了解、掌握產業轉型升級和生產一線的實際情況,專業操作技能和實踐教學能力難以適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亟待國家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制度。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重大部署,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遵循職業教育教師專業發展規律,從制約教師企業實踐的現實問題入手,回應關切、精準施策,研製出台了《規定》。
《規定》是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促進
職業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制度設計,是完善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制度、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切實舉措,對於促進職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實踐能力和教學水平,具有重大意義和實踐價值。
框架特點
教育部會同國務院國資委、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人社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首次聯合印發《規定》,正式確立了職業學校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實現教師企業實踐的規範化、常態化、長效化。《規定》由“總則、內容和形式、組織與管理、保障措施、考核與獎懲、附則”六部分組成,對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的重要意義、實踐內容和形式、組織管理與實施、保障條件與機制、考核獎懲措施、適用範圍和對象等方面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細化為28個條目。
《規定》有以下3個突出特點。
1.體現了一脈相承、與時俱進。1996年《職業教育法》第37條明確提出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2006年教育部印發的《關於建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的意見》要求各地建立完善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制度。經過20年的實踐和探索,國家和地方在制定教師企業實踐制度、建立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實施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等方面,有著豐富、成熟的基層經驗積累和實踐基礎,可以說,《規定》是我國職教師資隊伍建設20年探索與實踐經驗的制度化結晶。
2.體現了分工明確、協同治理。《規定》由教育、國資監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參與制定、聯合實施,明確要求各地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列為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的重要內容,組織教育等相關部門及行業組織、企業定期研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職業學校和企業參與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的職責分工,共同承擔教師企業實踐的規劃指導、過程管理、溝通協調、激勵保障等工作,全面建立有關部門協同推進、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推進教師企業實踐由過去教育部門單一組織轉變為多部門協同治理。
3.體現了系統設計、全面規範。《規定》全方位、系統化設計教師企業實踐的有關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實踐內容、形式和要求,完善組織形式、管理模式、條件保障、獎懲機制等,加強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的統籌規劃,推進教師企業實踐由個別、零散的方式向統一、規範的方式轉變,全面提升教師企業實踐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實踐舉措
為充分調動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積極性,《規定》提出了切實舉措。
一是明確企業依法應當接納教師進行實踐。《規定》根據《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法律賦予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責任和義務,強調企業依法應接納職業學校教師進行實踐。企業在接收教師企業實踐方面要發揮主體作用,積極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
二是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作用。《規定》對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指導企業接收教師進行實踐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引導支持行業內企業開展教師企業實踐活動,推薦、建設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對企業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進行協調、指導與監督。
三是出台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支持政策。《規定》明確要求地方政府部門要研究制定稅收優惠、經費投入、表彰獎勵等支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比如:企業因接收教師實踐所實際發生的有關合理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實踐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鼓勵職業學校教師對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產品研發、技術改造與推廣等提供支持和服務。
四是要求遴選建立教師企業實踐基地。《規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師企業實踐體系。一方面,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遴選一批共享開放的示範性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引導職業學校建設具備生產能力的校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另一方面,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央企、國企等大中型企業的示範引領作用,支持企業常設一批教師企業實踐崗位。
具體要求
為進一步提高教師企業實踐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提出了5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一是加強統籌管理。《規定》要求各地制訂本地區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建設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遴選條件及淘汰機制,確定教師企業實踐時間折算為教師培訓學時(學分)的具體標準,對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職業學校也要做好本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劃、實施計畫、組織管理、考核評價等工作。
二是強化校企合作。《規定》要求職業學校和企業要聯合制訂教師企業實踐方案,根據教師教學實踐和教研科研需要,確定教師企業實踐的重點內容,解決教學和科研中的實際問題,有計畫、有針對性地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企業要全面參與制定教師企業實踐計畫,提供“對口”的技術性崗位(工種),明確管理責任人和指導人員(師傅),對教師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實施過程管理和績效評估。
三是倡導多種形式。《規定》進一步豐富和創新教師企業實踐的實現形式,包括到企業考察觀摩、接受企業組織的技能培訓、在企業的生產和管理崗位兼職或任職、參與企業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等等,將組織教師企業實踐與學生實習有機結合、有效對接。同時,《規定》提出 “根據專業特點每5年累計不少於6個月”的最低企業實踐時間要求,具體時間根據專業特點彈性變化,給予學校、教師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度。
四是拓展投入渠道。“十一五”、“十二五”期間,由國家、省兩級實施的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專門設立財政專項資金,通過購買企業服務、校企聯合培訓等形式組織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規定》明確要求各地建立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各方多渠道籌措經費機制,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捐資贊助等方式支持教師企業實踐,進一步拓展經費投入來源渠道,推動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多方投入,合力支持教師企業實踐。
五是開展績效考核。《規定》要求各地建立教師企業實踐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把教師企業實踐學時(學分)納入教師考核內容。職業學校和企業要對教師企業實踐情況進行考核,對取得突出成績、重大成果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教師也要及時總結,把企業實踐收穫轉化為教學資源,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同時,對於極少數教師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企業實踐或參加企業實踐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也給出了處理意見。
主要措施
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做好部署。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會同國資監管等部門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完善相關支持政策,將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二是開展督導。要求各地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情況納入對辦學主管部門和職業學校的督導考核內容,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基層部門、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並予以鼓勵宣傳,教育部將適時組織抽查督導。
三是項目引領。發揮國家項目的示範引領作用,“十三五”期間,繼續將企業實踐納入職業學校教師國家級培訓規劃,並專門設立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示範帶動地方組織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
四是廣泛宣傳。組織專家進行政策解讀,舉辦職教師資培養培訓體系建設專題研討班,將檔案精神具體詳盡地傳達到地方、學校、教師,對地方探索取得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宣傳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