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蘇州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共20條,旨在加快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大批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特制定此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快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大批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職業院校與相關企業在人才培養與職工培訓、科技創新與技術服務、資源共享與共同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本辦法所稱的職業院校,是指國家或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高等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遵循自願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堅持以市場需求和促進就業為導向,實現生產、教學、科研相結合。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推動、市場引導、行業指導、校企互動的合作運行保障機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地區校企合作的規劃、資源配置、經費保障、督導評估等工作。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發改、經信、財政、稅務、科技、工商、商務、衛生、農(林)業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校企合作促進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職業院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主動與企業在專業設定、課程開發、實訓基地建設、師資培訓、實習就業、質量評價等方面開展合作。職業院校應當積極參與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研發和科技攻關以及企業的職工教育和繼續教育等項目。鼓勵職業院校聘請行業專家和企業的管理、技術骨幹兼任專業課教師或者實習指導教師,參與職業院校的教學改革。職業院校應當優先為合作企業推薦實習生、畢業生。
第八條 職業院校應當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職業院校在校學生應當到企業參加頂崗實習,專業教師應當按照規定到企業參加實踐。職業院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並指派指導教師。職業院校應當按規定為實習學生辦理實習責任保險或者學生實習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經費由學校承擔,職業院校與企業達成協定的,則由企業承擔。職業院校或者企業為實習學生購買前述保險的,政府可以給予資助。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第九條 鼓勵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深度參與職業院校的教育教學改革。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與職業院校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者生產車間,合作興辦技術創新機構,合作組建職業教育實體或者產學研聯合體,共同參與新興產業基地建設。鼓勵企業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教金。
第十條 企業應當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對頂崗實習的學生,應當按規定給予勞動報酬。企業應當按照與職業院校簽訂的合作協定,為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提供實訓場地、設備設施,安排指導人員,做好實習、實踐前的安全培訓工作和實習、實踐期間的勞動保護、安全等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並可以通過設立職業院校或者委託職業院校等形式,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工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行業組織應當引導本行業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發揮行業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的指導、協調和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以下校企合作項目給予獎勵:
(一)校企合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二)職業院校校企合作實訓基地建設、專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生就業促進;
(三)校企合作企業的職工教育、產品研發、技術改造;
(四)實習學生的實習責任保險或者學生實習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
(五)其他校企合作項目。
第十四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行政部門及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項目及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其結果作為校企合作經費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和用於職業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委託職業院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第十六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企合作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完善職業院校、企業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為職業院校和企業提供人才培養、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十七條 發改、經信、科技、商務、衛生、農(林)業等相關部門應當引導相關行業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並對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合作項目優先予以扶持。
第十八條 職業院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獲得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獎勵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追回已發放的獎勵,並記入職業院校或者企業的誠信檔案。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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