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審計

聯合審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計機關 (組織) 共同進行的審計。聯合審計的方式有:(1) 由國家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其他審計機構和人員 (如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民間審計組織有關人員) 組成檢查組進行聯合審計。(2) 幾個民間審計組織按照一定的原則聯合起來進行審計。(3) 由國家審計機關指定幾個被審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互查,然後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

聯合審計是指一項審計業務由多家事務所執行。業務約定書由主審註冊會計師所在的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署,也由主審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承擔審計責任。
例子:A集團公司在兩個省份都有分公司,此時B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了對A集團公司的年報審計業務,B會計師務所考慮到交通等問題,就可以將另一個省份分公司的審計業務與另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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