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審查

共同審查亦稱“聯合審查”。由審計機關和其 他部門聯合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審查監督的方式。

常 見的共同審查有以下幾種形式:
(1)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聯合發 出審計通知書,聯合寫審計報告。
(2)各級政府首長指令由審計機構牽頭,企業 主管部門協辦,最後,由審計機關寫出審計報告。
(3)審計機關和其他經濟監督部門,如工商、 財政、稅務、物價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辦公室,來代 替審計。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共同審計能夠發揮其 他專業監督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作用,便 於收集審計對象的基礎資料和審計依據,縮短前期 準備工作的時間,一起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 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使審計真正為我國經濟 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但是,由於共同審 查決定落實難,審計檔案簽字難,審查人員組織難 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共同審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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