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工業部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聯合審計辦法

《輕工業部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聯合審計辦法》在1991.06.13由輕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輕工業部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聯合審計辦法
  • 頒布單位:輕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1.06.13
  • 實施時間:1991.07.01
第一條 根據審計署一九九一年發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的通知》(審指發[1991]14號)精神,結合我部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審計署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發出的《關於劃定駐輕工業部審計局審計範圍的通知》(審綜字[1989]333號)規定的在京企事業單位為實行聯合審計對象(見附表)。
第三條 部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人員都應參加聯合審計工作(以下簡稱聯審)。被駐部審計局聘請的特約審計員為聯審的骨幹力量;對尚待配備審計人員的單位應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指定一名業務能力較強的財會人員參加聯審,以組成部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網路。
第四條 聯審人員在審計中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依法審計的原則。
第五條 具體聯審對象和聯審項目的確定,由駐部審計局依據審計工作計畫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區別輕重緩急進行審計立項,並填制“審計事項交辦單”。
第六條 在聯審項目實施前,駐部審計局依據審計項目的要求和參考聯審人員的情況,合理地編配聯審小組,確定聯審小組負責人與主審人員。
第七條 聯審小組根據駐部審計局的“審計事項交辦單”做好充分的審前準備工作。
1、聯審小組在審計前10-15天代表駐部審計局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和審計自查提綱,通知被審單位做好有關方面的準備工作;
2、聯審小組需請被審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介紹本單位有關情況及所享受的特殊扶持政策和規定,並查閱有關部門審批的正式檔案與證照;
3、聯審小組在了解和熟悉被審單位的一些基本情況的前提下,擬定聯審工作方案。
第八條 聯審小組根據聯審工作方案,按照輕工業審計工作程式,依法對被審單位進行聯審。
1、聯審人員對被審單位的財產、資金、主要財務經濟技術指標、機構、人員、內部控制與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填寫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表;
2、聯審人員運用查詢、審閱、核對分析、總結評議等方法檢查帳目、報表、憑證、錢物等,發現線索進行重點審計;
3、聯審人員對被審單位的財產、物資要進行實地抽查或普查,核實盤點數字,查明會計記錄的完整性和正確性,確定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聯審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核實有關方面提供的數據資料,填寫工作底稿。
第九條 聯審小組根據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主要問題,撰寫審計報告。
1、聯審人員應在核對事實、集中資料、分析數據、匯總情況的基礎上,整理工作底稿和有關證明資料及複印材料;
2、聯審人員要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查對有關法規條款的具體規定進行對照檢查,以保證對問題定性準確;
3、聯審小組根據掌握的各種證明材料和工作底稿,進行綜合分析和討論,提出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對問題的處理意見及建議,並指派專人草擬審計報告。
第十條 聯審小組在審計項目結束後,要及時向駐部審計局匯報聯審工作的全部情況,在同駐部審計局進行充分研究和討論的基礎上修改並上報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駐部審計局委託聯審小組將經過審定後的審計報告送給被審計單位,徵求其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聯審小組負責把由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報駐部審計局。
第十二條 駐部審計局依據審定後的審計報告,在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委託聯審小組寫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一般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以駐部審計局名義下達,必要時需報經部主管領導審批後,傳送給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三條 聯審小組需將審計過程中所取得的全部證明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問題歸類整理,交駐部審計局統一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保管。
第十四條 聯審人員在駐部審計局的統一安排下,每季最後一個月的二十五日(遇節假日順延),召開座談會,總結聯合審計經驗,學習審計理論、切磋聯合審計的技術方法,以提高聯合審計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 京外部屬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聯合審計辦法,實行聯合審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駐輕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附表:輕工業部在京直屬企業事業單位聯合審計對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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