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輕工業審計工作程式的規定》在1989.05.19由輕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輕工業審計工作程式的規定
- 頒布單位:輕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89.05.19
- 實施時間:1989.05.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輕工業審計工作有計畫、有秩序、高質量、高效率的進行,實現審計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規定,結合輕工業實際情況,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輕工業部歸口管理的在京和駐國外直屬企事業單位、京外未設立國家審計特派處的城市的部屬單位以及上級指定的京外其他重點對象,其審計工作均應按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 審計立項
第三條 根據上級批准的審計工作計畫,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審計事項,有關部門的委託、以及舉報材料,編制審計項目計畫。
第四條 按照審計項目計畫,區分項目的輕、重、緩、急,確定審計對象,填制“審計事項承辦單”,進行審計立項。有關委託和舉報的審計立項,要報經本單位領導或上級審計機關批准。
第三章 審計準備
第五條 根據審計立項,制定審計工作方案:
1、編配審計組,指定負責人或主審人員;
2、收集被審單位材料,了解基本情況,確定審計重點或目標;
3、確定審計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條 審計部門確定審計項目後,要向被審單位傳送審計通知書和被審單位自查提綱,根據需要與可能,審計部門可組織有關單位互查。被審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指定期限內將自查報告報送審計部門,報告要加蓋公章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名。
第四章 實施審計
第七條 按照審計工作方案,審計組依法對被審單位進行審計:
1、被審單位要向審計人員介紹本單位的財產、資金、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內部經濟管理狀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審計人員通過考查分析,填寫被審單位基本情況表;
2、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3、審計人員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時,一般應有兩個以上審計人員在場,調查記錄須經被調查人核閱簽名,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的書面材料,被調查人要簽名、蓋章;
4、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必須做詳細記錄,寫明問題的內容、情節、資料來源,及時報告上級領導;
5、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有關證明問題和事實的原始資料、檔案和實物等,審計人員應進行複製、複印或拍照,並要求有關單位簽證。
第八條 審計工作如遇被審單位阻撓、拒絕和破壞時,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必要時經審計機關批准可以對被審單位採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
第五章 審計結論
第九條 審計結束時,審計組要向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徵求被審單位的意見;被審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由單位負責人在意見書上籤名並加蓋公章。
第十條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和被審單位意見書,依照國家政策,法規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對於重大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報主管審計的領導閱示;按規定需要報送上級審計機關審批的事項,要經報批後再下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被審單位對審計部門作出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上一級審計機關或審計署作出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為最終審計結論和決定。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第十二條 被審單位對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執行結果,要以書面報告審計部門;審計部門應當檢查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以權謀私行為,貪贓枉法及觸犯刑律案件,應移交監察、紀檢或法務部門處理。
第六章 審計歸檔
第十四條 審計組辦理的審計事項完結後,必須將工作底稿、取證材料、審計報告、被審單位意見書、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及被審單位執行結果報告等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整理歸檔。
第十五條 審計檔案材料要區分類型,確定保存期限,審計檔案未經批准不得任意銷毀。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輕工業廳(局),可參照本程式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駐輕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