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13號決議

第2013(201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1年10月14日第663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11年9月30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11/609),內附2011
年9月26日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
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以及以往關於國際法庭的各項決議,
又回顧安理會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設立了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並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快速且不遲於2014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剩餘工作,為關閉法庭做準備並確保順利過渡到餘留機制,
注意到,在指派其審理的案件結案後,四名常任法官將從審判分庭調至抗訴分庭工作,兩名常任法官將離開國際法庭,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第1966(2010)號決議要求的工作,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雖有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但鑒於情況特殊,
巴赫季亞爾·圖茲穆哈梅多夫法官可以兼職和從事另一項司法工作,直至 2011
年12月31日為止,並注意到圖茲穆哈梅多夫法官承諾,將確保就其目前參與審理的兩案及時作出判決;
2. 強調不得將這項特別授權視為開創先例。國際法庭庭長有責任確保這項安排符合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會導致利益衝突,也不會延誤判決;
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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