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2(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12月17日第689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國際恐怖主義及其對阿富汗所構成威脅的決議,特別是第1267(1999)、第1333(2000)、第1363(2001)、第1373(2001)、第1390(2002)、第1452(2002)、第1455(2003)、第1526(2004)、第1566(2004)、第1617(2005)、 第1624(2005)、第1699(2006)、第1730(2006)、第1735(2006)、第1822(2008)、
第1904(2009)、第1988(2011)和第1989(2011)決議,以及有關的主席聲明,
回顧以往把第 2041(2012)號決議規定的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的任務延至2013年3月23日的各項決議,
回顧關於招募和使用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表示強烈關注阿富汗的安全局勢,尤其關注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
體、犯罪分子和從事毒品貿易者目前的暴力和恐怖活動,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有
重大關聯,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強調必須在阿富汗開展一個全面的政治進程來支持所有阿富汗人之間的和解,
確認阿富汗的安全形勢已發生變化,一些塔利班成員已同阿富汗政府和解,拒絕了基地組織及其追隨者的恐怖主義意識形態,支持和平解決阿富汗國內的持 續衝突,
確認儘管阿富汗局勢的變化及和解方面的進展,該國局勢仍然威脅著國際和 平與安全,重申需要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人權法、難民法
和人道主義法,採取一切方式與這一威脅作鬥爭,並就此強調聯合國在這項努力中的重要作用,
重申安理會堅定致力支持阿富汗政府做出努力,根據《喀布爾公報》和《波恩會議結論》,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採用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 以及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程式,推進和平與和解進程,
歡迎塔利班一些成員決定與阿富汗政府和解,擯棄基地組織及其追隨者的恐 怖主義理念,支持以和平方式解決阿富汗境內繼續發生的衝突,敦促所有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威脅阿富汗和平、穩定與安全的人、團體和實體,接受阿富汗政府的和解請求,
重申需要確保目前的制裁製度切實協助目前打擊叛亂的努力,支持阿富汗政 府為推進和解以實現阿富汗和平、穩定與安全開展的工作,
注意到阿富汗政府請安全理事會支持全國和解,包括為此將那些達成並因此 停止從事或支持威脅阿富汗的和平、穩定與安全的活動的阿富汗人從各項聯合國 制裁名單上除名,
表示打算適當考慮取消對達成和解者的制裁,
歡迎2012年4月任命了新的高級和平委員會主席,因為這是阿富汗主導和享有自主權的和平與和解進程的一個重要步驟,
強調聯合國繼續在促進阿富汗的和平、穩定與安全方面發揮核心、公正的作用,並表示讚賞和大力支持秘書長和秘書長阿富汗問題特別代表當前為協助高級 和平委員會的和平與和解努力而進行的工作,
重申支持打擊非法製毒活動以及在鄰國、販運沿途國、毒品目的地國和前體生產國取締從阿富汗非法販運毒品以及向該國販運化學前體的活動,
譴責為籌集資金或贏得政治讓步而綁架和劫持人質的事件,並表示需要解決 這一問題,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措施
1.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對在第1988(2011)號決議通過之日前作為塔利班被
指認的個人和實體以及第1988號決議第30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指認的其他威脅阿富汗的和平、穩定與安全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下稱為“名單”), 採取下列措施:
(a)毫不拖延地凍結這些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 經濟資源,包括他們、代表其行事的人或按照其指示行事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
控制的財產所衍生的資金,並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人不直接或間接為這些 人的利益提供此種或任何其他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b)阻止這些個人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 民入境或要求本國國民離境,本段也不適用於為履行司法程式而必須入境或過境 的情況,或委員會經逐案審查認定有正當理由入境或過境的情況,包括直接關係到支持阿富汗政府努力促進和解的情況;
(c)阻止從本國國境、或由境外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 機向這些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或轉讓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2.決定,表明可以對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進行第1段所述指認的行為或活動可包括:
(a)參與資助、策劃、協助、籌備或實施被指認者或與塔利班有關聯,對阿富汗的和平、穩定和安全構成威脅的其他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所實施、夥同其實施、以其名義實施、代表其實施或為向其提供支持而實施的行動或活動;
(b)為其供應、銷售或轉讓軍火和有關物資;(c)為其招募人員;或
(d)以其他方式支持被指認的人和與塔利班有關聯並威脅阿富汗和平、穩定 與安全的其他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行為或活動;
3.申明由名單上的這種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支持的任何企業和實體均符合指認條件;
4.指出此種資助或支持手段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非法種植、生產及販運源自 阿富汗或從阿富汗過境的毒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
5.確認上文第1段(a)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金融和經濟資源,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用來提供網際網路託管服務或相關服務,以支持列入名單者以及與塔利 班有關聯並威脅阿富汗和平、穩定與安全的其他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的資源;
6.還確認上文第1段(a)的規定還適用於向名單所列的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支付的贖金;
7.決定會員國可允許在已依照上文第1段的規定予以凍結的賬戶中存入任何以被列名的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為受益人的付款,但任何此種付款仍受上文第1段的規定製約並應被凍結;
豁免
8.回顧安理會決定,所有會員國均可利用第1452(2002)號決議第1和第2 段所列、並經第1735(2006)號決議修正的關於可對上文第1段(a)所述措施的進行豁免的規定,鼓勵會員國利用這些規定;
9.著重指出,阿富汗必須開展全面的政治進程,支持和平和所有阿富汗的 和解,請阿富汗政府與高級和平委員會密切協調,向委員會提交經其證實的為參加旨在支持和平與和解的會議而需要前往某地或某些地方的被列入名單的人的姓名,以供委員會審議,並要求提交的這些檔案儘可能列入以下信息:
(a)名單所列個人的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b)名單所列個人預期前往的某一或某些地點和預期過境地點,如果有的話;
(c)名單所列個人預期進行旅行的時間,不超過9個月;
10.決定,第1(b)段規定的旅行禁令不適用於根據上面第9之三段提出的由 委員會逐一認定有合理入境或過境理由的個人,還決定,委員會批准的這種前往某一或某些地點的豁免的時限應為所申請的時限,指示委員會在收到豁免申請以 及修改或延長以前批准的豁免申請或會員國提出的取消先前批准的豁免的請求後,在10天內對其做出決定;並申明,雖然旅行禁令有豁免,但名單所列個人
仍然受本決議第1段規定的其他措施的限制;
11.請阿富汗政府在豁免到期後馬上通過監察組就每個人獲得豁免後進行旅行的情況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以供審議,鼓勵相關會員國酌情向委員會提供任何不遵守情事的信息;
開列名單
12.鼓勵所有會員國,特別是阿富汗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以任何方式參與資
助或支持上文第2段所述行為或活動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名字,以供列入名單;
13.回顧安理會決定,在向委員會提名以供列入名單時,會員國應向委員會 儘量提供關於提名的信息,特別是充分的識別信息,以便準確和肯定地識別有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並儘量提供國際刑警組織為發出特別通告所需要的信息;指示監察組向委員會報告可以採取哪些步驟改進識別信息,確保為名單上的所有人頒發了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特別通告;
14.回顧安理會決定,在向委員會提名以供列入名單時,會員國還應提供詳 細的案情說明,該案情說明除會員國向委員會指明應予保密的部分外,應可在接獲要求時,予以公開,並可用於編寫下文第15段所述列名理由簡述;
15.指示委員會在名單中增列名字的同時,在監察組的協助下與相關指認國 協調,在委員會網站上就相應條目登載列名理由簡述;
16.呼籲委員會和監察組所有成員向委員會提供其可能掌握的任何關於會員國列名申請的適當信息,以便這些信息有助於委員會就有關指認作出知情決定,並為第15段所述列名理由簡述提供更多的材料;
17.請秘書處在把某個名字列入名單後,立即在委員會網站發表所有可公開 發表的有關信息,包括列名理由簡述,著重指出及時用聯合國所有正式語文公布列名理由簡述的重要性;
18.大力敦促會員國在考慮提出新的指認時,事先就此與阿富汗政府協商,然後再提交給委員會,以配合阿富汗政府的和平與和解工作,鼓勵所有考慮提出新的指認的會員國酌情徵求聯阿援助團的意見;
19.決定,委員會應在公布上述信息後,但在把名字列入名單後三個工作日 內,通知以下各方:阿富汗政府;阿富汗常駐代表團;據信有關個人或實體所在國家的常駐代表團;在列入的不是阿富汗個人或實體的情況下,據信有關人員為其國民的國家的常駐代表團;
除名
20.指示委員會逐一迅速將不再符合上文第2段所述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除名,並請委員會適當考慮將以下個人的除名申請:已經根據得到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支持,並在2011年12月5日《波恩會議結論》的原則和成果中得到進一步闡述的關於與所有擯棄暴力、與基地組織等國際恐怖組織沒有任何關聯、尊重憲法(包括尊重《憲法》關於人權、特別是婦女權利的條款)和願意參加創建一個和平的阿富汗的人進行對話的2010年7月20日《喀布爾會議公報》,達成和 解的人;
21.大力敦促會員國在向委員會提交除名申請前就其與阿富汗政府協商,配 合阿富汗政府的和平與和解工作;
22.回顧安理會決定,尋求從名單上除名的個人和實體如沒有獲得會員國的 支持,可以向第1730(2006)號決議設立的協調人機制提交申請;
23.鼓勵聯阿援助團支持和協助阿富汗政府與委員會開展合作,確保委員會 有充足的信息來審議除名申請,指示委員會酌情根據以下原則審議除名申請:
(a)如果可能,關於已達成和解的個人的除名申請應附上高級和平委員會通 過阿富汗政府提交的函文,證實有關個人根據和解準則已達成和解,如是根據加強和平方案達成和解,則要附上表明已根據先前這一方案達成和解的檔案;並應提供當前地址和聯繫方法;
(b)如有可能,就2002年前曾在塔利班政權任職、不再符合本決議第2段所述列名標準的個人提出的除名申請應附有阿富汗政府的函文,證實該人不再支 持或參與威脅阿富汗的和平、穩定與安全的行為;並應提供當前地址和聯繫方法;
(c)關於據稱已經死亡的個人的除名申請應附上國籍國、居住國或其他有關 國家的正式死亡證明;
24.敦促委員會在它擱置或拒絕阿富汗政府的申請時,酌情邀請阿富汗政府 代表前來委員會討論將某些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列入名單或除名的裨益;
25.請所有會員國,特別是阿富汗政府,在得到任何表明應考慮根據本決議
第1段指認某個已經除名的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的信息時,應向委員會通報, 還請阿富汗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年度報告,說明前一年由委員會除名的據說已 達成和解個人的現狀;
26.指示委員會迅速考慮任何表明已被除名個人重新開展本決議第2段所述
活動,包括從事與本決議第20段所述和解條件不符行為的信息,請阿富汗政府或其他會員國酌情提交把該人重新列入名單的申請;
27.確認秘書處應在委員會決定從名單上刪除名字後,儘快將此決定轉交阿 富汗政府和阿富汗常駐代表團,以便發出通知,秘書處還應儘快通知據信有關個人或實體所在的國家的常駐代表團,如不是阿富汗的個人或實體,則通知其國籍國,回顧安理會決定,收到此種通知的國家應根據本國法律和慣例採取措施,及時將除名一事通知或告知有關個人或實體;
審查和維持名單
28.確認,鑒於阿富汗境內的衝突持續不斷,且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認為 迫切需要以和平方式政治解決這一衝突,因此需要及時和迅速修改名單,包括增列和刪除個人和實體,敦促委員會及時對除名申請作出決定,請委員會定期審查名單中的每個條目,包括酌情審查政府認為已達成和解的個人、缺乏識別信息的個人、據說已經死亡的個人和據說或經證實已不復存在的實體,指示委員會審查和修訂這類審查的準則,並請監察組每12個月向委員會分發:
(a)列在名單上的阿富汗政府認為已達成和解的個人的清單,並提供第23(a)段所述相關檔案;
(b)列在名單上的因缺乏必要識別信息而無法有效執行對其規定措施的個人和實體的清單;和
(c)列在名單上的據說已經死亡的個人和據說或經證實已經不復存在的實體的清單,並提供第第23(c)段所述相關檔案;
29.決定,除了根據本決議第10段做出的決定外,任何事項都應在6個月
內在委員會審理完畢,敦促委員會成員在3個月內做出回復,指示委員會酌情更新其準則;
30.敦促委員會確保有公平、透明的程式來開展工作,指示委員會儘快制定 相應的準則,特別是關於第8、9、10、11、13、14、17、24、28、29和32段的準則;
31.鼓勵會員國和有關國際組織派代表與委員會舉行會議,交流信息和討論 任何有關問題;
與阿富汗政府的合作
32.歡迎阿富汗政府定期通報名單的內容、旨在遏制對阿富汗和平、穩定與 安全的威脅的定向制裁的影響和支持阿富汗主導的和解的情況;
33.鼓勵委員會、阿富汗政府和聯阿援助團繼續合作,包括查明參與資助或
支持本決議第2段所述行為或活動的個人和實體,提供關於他們的詳細信息,以及邀請聯阿援助團代表在委員會會議上發言;
34.歡迎阿富汗政府希望協助委員會協調列名和除名申請以及向委員會提交所有有關信息;
監察組
35.決定,為協助委員會完成任務,第1526(2004)號決議第7段所設1267監察組也將協助委員會30個月,執行本決議附屬檔案A所列任務,請秘書長為此作出任何必要安排;
36.指示監察組收集關於不遵守本決議規定措施的情事的信息,將其通報委 員會,並在接獲會員國請求時,幫助提供能力建設援助,鼓勵委員會成員處理不遵守措施問題,提請監察組或委員會加以注意,還指示監察組就應對不遵守情事採取哪些行動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協調和外聯
37.確認需要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委員會、國際組織和專家組保持聯絡,其中包括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反恐怖主義執行局(反恐執行局)、第1540(2004) 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特別是鑒於基地組織及其任何基層組織、下屬機構、從中分裂或衍生出來的團體繼續存在並對阿富汗衝突產生不利影響;
38.鼓勵聯阿援助團應高級和平委員會的請求向其提供協助,以鼓勵列入名 單的人達成和解;
審查
39.決定在18個月內審查本決議所述措施的實施情況,並進行必要的調整, 以支持阿富汗的和平與穩定;
40.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