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5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57號決議》是2007年5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5685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757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1757
  • 發布時間:聯合國安理會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所有相關決議,尤其是2005年4月7日第1595(2005)號、2005年10月31日第1636(2005)號、2005年12月15日第1644(2005)號、2006年3月29日第1664(2006)號及2007年3月27日第1748(2007)號決議,
再次最嚴厲地譴責2005年2月14日的恐怖爆炸以及2004年10月以來黎巴嫩境內發生的其他襲擊,
再次要求嚴格尊重在黎巴嫩政府唯一、專屬管轄權之下黎巴嫩的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政治獨立,
憶及黎巴嫩總理2005年12月13日寫信給秘書長(S/2005/783),其中除其他外,要求設立一個具有國際性質的法庭,審判所有被認定要對這起恐怖罪行負責的人,並憶及安理會請秘書長同黎巴嫩政府談判達成協定,以便按最高的國際刑事司法標準設立這一法庭,
又憶及秘書長2006年11月15日關於設立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的報告(S/2006/893)說談判已經完成,且聯合國法律顧問在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期間同黎巴嫩政府授權的代表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海牙和黎巴嫩進行了磋商,並憶及安理會主席2006年11月21日寫信給秘書長(S/2006/911),表示安全理事會成員欣見談判完成,並對報告附屬檔案中的協定表示滿意,
憶及,如安理會2006年11月21日的信所述,如果自願捐款並不足以讓法庭執行其任務,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應尋找其他途徑為法庭籌措經費,
還憶及黎巴嫩政府和聯合國分別於2007年1月23日和2月6日簽署了聯合國與黎巴嫩共和國之間關於設立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的協定,
回顧黎巴嫩總理寫信給聯合國秘書長(S/2007/281),稱議會大多數議員已表示支持特別法庭,並要求將他關於設立特別法庭的請求緊急提交給安理會,
銘記黎巴嫩人民要求查出所有應對炸死黎巴嫩前總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其他人的恐怖爆炸負責的人,並將他們繩之以法,
讚揚秘書長繼續做出努力,按安理會主席2006年11月21日的信的要求,著手與黎巴嫩政府一起完成締結協定的最後步驟,並就此回顧法律顧問於2007年5月2日通報情況,指出通過憲法程式設立法庭一事遇到了重大障礙,但同時指出有關各方都重申它們原則上同意設立法庭,
又讚揚該區域各方最近為清除這些障礙做出努力,
願意繼續協助黎巴嫩查明真相和追究所有參與這起恐怖攻擊的人的責任,重申安理會決心支持黎巴嫩努力將這一暗殺和其他暗殺事件的實施者、組織者和資助者繩之以法,
重申安理會認定這一恐怖行為和它產生的影響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
(a) 所附檔案、包括其附文關於建立黎巴嫩特別法庭的規定應於2007年6月10日生效,除非黎巴嫩政府在此之前已按所附檔案第19(1)條做出通知;
(b) 如果秘書長報告未能按所附檔案第8條的構想締結總部協定,則應同黎巴嫩政府協商確定法庭所在地,但須由聯合國同法庭的東道國締結總部協定;
(c) 如果秘書長報告黎巴嫩政府的捐款不足以支付所附檔案第5條(b)款開列的費用,他可接受或使用各國自願捐款來彌補短缺部分;
2.指出,按所附檔案第19(2)條的規定,特別法庭應在秘書長在考慮到國際獨立調查委員會工作進展的情況下同黎巴嫩政府協商後確定的日期,開始運作;
3.請秘書長酌情與黎巴嫩政府協調,採取必要的步驟和措施,及時設立特別法庭,並在90天內並於其後定期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4.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68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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