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3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5號決議》是2006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5609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735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1735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6年12月22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號、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號、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2004年1月30日是第1526(2004)號、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號、2005年7月29日第1617(2005)號、2005年9月14日第1624(2005)號和2006年8月8日第1699(2006)號決議及安理會主席的相關聲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發生和何人所為,都是不可辯解的犯罪行為;重申明確譴責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不斷多次實施恐怖主義罪行,以造成無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的死亡,毀壞財產,引起重大不穩定,
深為關切阿富汗境內的塔利班和基地組織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增加了暴力和恐怖活動,
重申需要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採取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為此強調聯合國在領導和協調這項工作方面的重大作用,
強調只有採用全面持久的做法,讓所有國家、國際和區域組織積極參與和合作,防止、削弱、孤立恐怖主義威脅並消除其活力,才能戰勝恐怖主義,
強調,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同會員國進行對話,對於全面執行有關措施至關重要,
認識到委員會與會員國進行對話的一個最有效方式是直接接觸,包括訪問各國,
欣見擴大了同刑警組織的合作,包括建立了“刑警組織-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特別通告”制度以及通過了第1699(2006)號決議,鼓勵會員國在刑警組織和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的框架內開展工作,以進一步執行打擊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措施,
注意到需要大力執行本決議第1段中的措施,因為這些措施是打擊恐怖主義活動的一個重要工具,
重申下文第1段所述措施是預防性的,並沒有依循各國法律規定的刑事標準,
強調,在執行第1617(2005)號決議第1段和其他有關決議時,要全面考慮到第1452(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中有關豁免的規定,
注意到委員會關於軍火禁運的檔案(SCA/2/06(20)),該檔案旨在提供一個有用的工具,協助各國執行本決議第1(c)段中的各項措施,
深為關切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和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犯罪,推動恐怖行為,
關切地注意到,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構成的威脅,特別是宣傳恐怖主義意識形態的方法,在不斷變化,
強調必須應對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在各方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措施
1.決定,所有國家都應採取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第1333(2000)號決議第8(c)段、第1390(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早先規定的、針對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按第1267(1999)號和1333(2000)號決議擬定的名單(“綜合名單”)開列出的與它們有關聯的其他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措施;
(a) 毫不拖延地凍結這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由它們或由代表它們或按它們的指示行事的人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財產所衍生的資金,並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間接為這種人的利益提供此種或任何其他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b) 阻止這些個人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迫使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或要求本國國民離境,本段也不適用於為履行司法程式必須入境或過境的情況,或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經逐案審查認定有正當理由入境或過境的情況;
(c) 阻止從本國領土、或由境外的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這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直接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2.提醒各國有義務按照第1617號決議第1(a)段,立即凍結相關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3.確認本決議第1(a)段適用於每一種經濟資源;
4.呼籲各國加倍努力,執行本決議第1(b)和第1(c)段中的措施;
開列名單
5.決定各國在提名列入綜合名單時,應根據第1526(2004)號決議第17段和第1617(2005)號決議第4段行事並提供案情說明;案情說明應儘可能詳細列出提議列入名單的依據,包括:一 有關個人或實體符合上述準則的認定的具體證明資料;二 資料的性質,三 可以提供的佐證資料或檔案;各國應提供提議列入名單者同已列入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有何關聯的詳情;
6.請提名國家在提交檔案時,註明案情說明中的哪些部分可以公布,以便通知被列入名單的個人或實體,並註明哪些部分可在接獲有關國家要求時公布;
7.籲請各國在提名列入綜合名單時使用附屬檔案一中的首頁,以確保列入名單申請一目了然,前後統一;
8.指示委員會鼓勵會員國提交供列入綜合名單的提名;
9.指示委員會鼓勵各國,在獲得已列入名單的個人和實體的其他識辨資料和其他資料,包括被凍結資產和已列入名單者動向的最新資料時,提交這些資料;
10.決定,秘書處應在進行公布後、但在被列入綜合名單的兩周內,通知有關個人或實體據信所在國家的常駐代表團,如為個人,則通知此人為其國民的國家(如有此信息),並在通知中附上案情說明中可以公布的有關部分、有關決議規定的上名單的後果的說明、委員會審議除名申請的程式,以及第1452(2002)號決定的規定;
11.籲請各國在收到第10段所述的通知時,根據國內法和慣例採取合理步驟,將上名單一事通知或通報被列入名單的個人或實體,在通知中附上案情說明中可以公布的有關部分、有關決議規定的被提名的後果的說明、委員會審議除名申請的程式,以及第1452(2002)號決定的規定;
12.鼓勵各國向委員會提交第1617(2005)號決議第2段所述以各種手段參與資助或支持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行動或活動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字,供委員會列入綜合名單,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非法種植、生產及販運原產於阿富汗的麻醉藥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
除名
13.決定,委員會應繼續制定、通過和採用有關將個人和實體從綜合名單上除名的指導方針;
14.決定,委員會在確定是否從名單上除名時,特別考慮:一 有關個人或實體是否是因弄錯而被列入綜合名單的,或二 有關個人或實體是否不再符合有關決議規定的標準,特別是第1617(2005)號決議規定的標準;委員會在進行上文第二段的審評時,除其他外,應考慮有關個人是否已經死亡,或是否已證實有關個人或實體已徹底斷絕了第1617(2005)號決議界定的與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支持者的關聯,包括斷絕了與綜合名單上的所有個人和實體的關聯;
豁免
15.決定,將委員會審議按第1452(2002)號決議第1(a)段提交通知的時間,從48小時延長到3個工作日;
16.重申,為了不放行發出通知國家認定為基本開支所必需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委員會必須對按第1452(2002)號決議第1(a)段提交的通知作出反對的決定;
17.指示委員會審查它關於上文第15段加以重申的第1452(2002)號決議第1(a)段規定的指導方針;
18.鼓勵按第1452(2002)號決議第1(b)段向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國家及時報告這類資金的使用情況,以期防止這類資金用於資助恐怖主義;
措施執行情況
19.鼓勵各國確定並在必要時採用適當措施,全面通盤執行本決議第1段開列的措施;
20.強調本決議第1(a)段規定的措施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金融資源,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用於提供網際網路託管服務或相關服務以支持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金融資源;
21.指示委員會查明可能沒有遵守按上文第1段制訂的措施的情事,請主席在根據下文第31段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委員會圍繞這一問題開展工作的進展;
22.請各國確保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和其他有關機構,特別是那些負責凍結資產和管制邊界的部門,提供最新的綜合名單;
23.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加強聯合國與有關國際和區域組織的合作,包括與刑警組織、民航組織、空運協會、海關組織和歐安組織的合作,讓委員會有更好的工具來更有效地完成任務,並讓會員國有更好的工具來落實本決議第1段提及的措施;
塔利班
24.鼓勵會員國向委員會提交目前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字,以便列入綜合名單;
25.指示委員會鼓勵會員國補充提交已列入名單的塔利班個人和實體的識辨信息和其他信息;
26.指示委員會根據其指導方針開展工作,審議將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字列入綜合名單的請求,以及將不再同塔利班有關聯的塔利班成員和/或同夥從名單上刪除的申請;
協調
27.重申,委員會、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各委員會的專家組需要不斷相互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包括加強信息分享,協調對各國的訪問,提供技術援助,和處理與所有三個委員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外聯
28.還重申,委員會必須通過與會員國的口頭和(或)書面交流,了解有效執行制裁措施的情況;
29.大力鼓勵會員國派代表同委員會更加深入地討論有關問題;
30.請委員會考慮,為進一步全面有效地執行上文第1段提及的措施,酌情派主席和(或)委員會成員訪問選定國家,以期鼓勵各國充分遵守本決議和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第1390(2002)號、第1455(2003)號、第1526(2004)號和1617(2005)號決議;
31.請委員會至少每隔180天,通過主席口頭向安理會報告委員會和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監測組)的總體工作,這一工作可酌情結合反恐委員會主席和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報告,包括結合為所有有關會員國提供的情況通報進行;
監測組和審查
32.決定,為了幫助委員會完成任務,將目前設在紐約的秘書長根據第1617(2005)號決議第20段任命的監測組的任務期限再延長18個月,接受委員會的領導,履行附屬檔案二所列職責,並請秘書長為此作出必要安排;
33.決定審查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以便可能在18個月後進一步加強這些措施,或在需要時提早這樣做。
34.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60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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