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聊政辦發〔2010〕61號),我局的主要職責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地區:山東聊城
  • 職責:起草城市管理行政處罰
  • 類型: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承擔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開展城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及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二)承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責任。
(三)承擔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四)承擔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五)承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六)承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承擔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 責任;承擔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七)承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的責任。
(八)承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在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輪或者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的責任。
(九)承擔行使食品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偽造衛生許可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對安排患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街頭飲食攤檔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十)承擔行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出售迷信物品、從事迷信活動和在非指定時間、地點宣傳、演出、賣藝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十一)承擔行使河道、水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河道、水面阻礙行洪、破壞堤防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行使未經批准或未按規定取水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十二)承擔行使內陸漁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水面違反規定捕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十三)承擔對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的責任。
(十四)負責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根據魯發〔2009〕18號檔案“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負責上述工作的同時必須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構設定

辦公室
人事科
宣傳科
宣傳科
執法監督科
財務裝備科
民眾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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