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歐洲從19世紀後期開始,隨著考古發掘方法的改進,考古發掘管理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很多考古學者明確了發掘的目的不在於挖寶,而在於重視人類以往的歷史。在發掘中,除採集全部遺物並注意地層關係外,還開始做好各種記錄、整理資料和及時發表發掘報告等工作;同時,還要制定一系列考古發掘法規,使考古發掘管理工作日益完善。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很多中、小國家,尤其是那些文明古老的國家,為了保護自己的民族文化不受掠奪,制定法律,建立機構,對考古發掘實行統一的管理。在考古發掘管理上,很多國家都有一條共同的規定,即考古發掘都必須經中央政府的主管機構同意或批准,並接受其監督。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英、法、德、俄、日帝國主義國家的探險隊在中國的西北和東北地區進行了掠奪性的考古挖掘,使中國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國外。中國的考古發掘工作開始於20世紀20年代,考古發掘管理工作,也產生於這個時期。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下設審核科,管理考古發掘。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的《
古物保存法》以及1935年國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的《採掘古物規則》,都對考古發掘的審批等作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在當時並沒有得到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文化部設立了文物局,管理全國考古發掘工作。1950年 5月,政務院頒發了《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規定:任何團體或個人,“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批准前,不得擅自進行發掘”。同時對發掘申請、發掘工作和出土文物的保管等也作了相應的規定,把考古調查發掘的工作置於法令監督之下。1961年3月4日,國務院頒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對考古發掘作了相應的規定。1964年 8月29日,國務院批准《
古遺址、
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管理辦法》,對考古發掘的方針、要求以及申請、審批、出土文物的處理等,作了較全面的規定。198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為考古發掘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1983年,文化部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證照》;1984年,又頒發了《
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試行)》。1989年,國務院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同年,
國家文物局對考古發掘的團體單位和考古發掘項目、個人領隊的資格進行了審定。這些規定和措施把考古發掘的管理建立在法律和科學的基礎之上。
中國考古發掘管理的特點
中國歷史悠久,埋藏在地下的文物非常豐富。地下文物的發掘既是一項科學研究工作,又是文物保護的一種手段,同時涉及到基本建設的選廠選線以及城市建設和農業建設。因此,考古發掘管理具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①必須把是否有利於文物保護作為根本的立足點。考古發掘發現的遺蹟和出土的遺物是不能再生產的,一旦破壞就無法補救,這些遺蹟和遺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是考古發掘管理應首先考慮的。對於發掘後文物難以保護的,又不是因基本建設工程急需的古遺址和古墓葬,尤其是那些大型的宮殿基址和大、中型古墓葬,都不要進行發掘,應加強勘察工作,確保重點區域不受破壞。因此,考古發掘管理有很強的政策性。
②要把配合以經濟建設為主的考古發掘作為長期的戰略方針。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隨時隨地都有文物發現,40年來很多重要文物都是在配合經濟建設中發現的。所以必須貫徹既對基本建設有利,又對文物保護有利的方針,做好
文物普查和專題調查,確定發掘重點,嚴格控制發掘項目,這樣才能變被動為主動。古代的很多文物對於沙漠化的變遷、陸地的形成、江河水文的變化、地震預報和海上交通的研究等有密切關聯,對國民經濟有直接作用,在配合經濟建設進行考古發掘中,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因此,考古發掘管理具有明顯的廣泛性和現實性。
③有助於學科的發展和提高。要把保證考古發掘的科學水平作為考古發掘應有的課題,保證重點,目的性要明確,反對單純“挖寶”思想。考古發掘又是獲取科學資料的重要手段,對一個遺存的發掘,只能是一次性的,不能重複進行。因此,發掘必須儘可能客觀地、完整地、系統地揭示歷史的本來面貌,保證它的科學性,反對草率從事的工作作風。考古發掘從項目的確定、人員配備、經費預算直到資料的整理和報告的編寫發表,是一個複雜的過程,要求有明確的目的性、嚴密的計畫以及完善的組織工作和實施方案。考古發掘項目強調領隊負責,領隊對該項目的科學性負主要責任。考古發掘所獲資料均歸國家所有,私人不得占據。考古專業人員有及時、準確、全面發表所獲科學資料的義務。因此,考古發掘管理本身要求它應該有較高的科學性。
中國考古發掘管理的內容
考古發掘管理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
①考古發掘計畫的管理。主要內容是組織制定有關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重點課題的規劃以及對發掘項目的審查、批准,協調考古發掘與基本建設及各考古部門之間的關係;統籌重大配合考古發掘項目的調查和發掘,開展區域性重大科研課題及涉外考古發掘和水下考古等。審查考古發掘項目的內容包括:發掘單位和發掘項目,領隊個人的資格,發掘對象的性質和重要性,確定項目的依據,發掘面積,文物保護措施,經費預算和來源等。考古發掘單位填寫申請書,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對外合作的考古發掘項目,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准。未經批准的項目,不準進行發掘。
②考古發掘質量的管理。包括制定各種工作規程,對發掘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培訓考古發掘項目領隊人員,組織多學科多部門的協作。檢查的重點是考古發掘工地,內容包括:領隊職責,對各種遺存的操作過程,各種記錄,出土遺物和標本的採集、保管和保護,以及對發現的重要現象的認識和建議。對違背考古田野工作規程、不能保證質量的單位或工地,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停止發掘,進行整頓,必要時撤銷其發掘證照。
③考古發掘成果的管理。主要內容是:組織發掘收穫、經驗的匯報和交流,獎勵工作好的單位和個人,審核發掘成果的新聞報導,指定出土文物保管單位,限期發表發掘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