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勘探與考古發掘許可是從事文物勘探和考古發掘,必須事先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後,方可進行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該項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內容:(1)一切考古發掘工作,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地下埋藏的文物。(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機構、考古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必須提出發掘計畫,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審査,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始得進行發掘。需要對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的考古發掘,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3)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畫,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審查,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有自然破壞的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力量進行發掘工作,並同時補辦批准手續。(4)非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