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是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從事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 作用: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審批
  • 現狀:下放至省級行政主管部門
  • 取消時間:2014年7月2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一、事項名稱: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組織機構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的實施部門是國家文物局。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新聞宣傳處負責人審查,擬定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由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批准;由秘書處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標準條件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參觀項目名稱及目的;參觀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二)具體參觀計畫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三)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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