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

文物普查

文物普查是指在一個行政區劃內,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對本地文物資源進行較為全面性的調查工作。它一方面相對於考古工作的專題調查而言的。另一方面也是相對於文物部門平時所作一般性的文物調查而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普查
  • 施行單位: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內容:對本地文物資源進行的調查工作
  • 目的:以前未知的文物
  • 普查對象:革命遺址、紀念建築、古建築等
  • 開始時間:1956年
簡介,組成,方法,意義,工作目標,相關數字,

簡介

文物調查的一種形式。目的是發現以前未知的文物,複查已登記文物的保護狀況,為科學保護、科學研究和發揮文物的作用提供全面、系統的科學資料。
革命遺址、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和流散文物都屬於普查對象。文物普查領導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組成

文物普查隊伍由文物、考古專業工作者和文化部門幹部、技術人員等組成。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舉辦普查人員培訓班,講授文物法規、文物知識、文物鑑別和保護知識、文物普查方法和要求等,提高文物普查人員素質、保護普查質量。
文物普查
普查前對本地區的地理環境和歷史發展以及文物特點、原有材料作調查了解,並整理成文物史料彙編,還要制定文物普查具體計畫。

方法

普查工作先進行試點,以積累、總結普查經驗,提高幹部業務水平,然後由點到面,逐步展開。
文物普查
普查中對每處不可移動文物都應實地調查。對新發現的文物,作好文字、照片和圖紙等資料工作。對複查的文物,了解自上次調查以來有無變化,逐項記錄、拍照,掌握現存情況。普查時還要採集各種文物、標本,徵集流散文物。田野普查結束後,對原始材料進行分類、登記、編目、系統整理,分類編輯普查資料彙編、文物分布圖、文物分布一覽表和文物志等。
在文物普查的過程中,採取各種形式宣傳文物法規和文物知識,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同時,建立業餘文物保護組織,聘請保護員,形成民眾性文物保護網。
文物普查工作結束後,推薦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可舉辦文物普查成果匯報展覽。

意義

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開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情況及其生存狀態,將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中長期規劃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對於培養鍛鍊文物保護隊伍,提高我國文物保護管理整體水平,增強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對於進一步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充分發揮文物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對於整合國土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文物普查

工作目標

通過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國現存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文物的本體特徵、基本數據及其保存情況,文物周邊自然的和人文的環境情況;總體評價我國不可移動文物現有的生存狀態及其發展趨勢,為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供依據;建立和完善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我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為文物的標準化和動態管理創造基礎條件;提高文博系統工作人員的科學知識、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為進一步建立具有現代化科學素養的專業隊伍創造條件;協調文物管理部門和政府各相關部門的關係,提升我國文物保護的科技水平,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水下文物普查水下文物普查

相關數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開展了多次文物普查工作。1956年開始的全國文物普查,發現了許多重要文物,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5572處;1981年開始的全國文物普查和文物複查,截至1983年 8月的不完全統計,普查了738個縣,登記各種類型的不可移動文物63000餘處,登記流散文物59000多件,到1986年初,全國約2/3的省基本結束了田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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