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車輛外掛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習水縣車輛外掛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近年來,以逃避公路養路費等稅費為主要目的的機動車外掛現象在全縣時有發生,不僅造成應徵稅費的流失,還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公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3號)及有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開展車輛外掛專項整治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車輛外掛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 地點:習水縣
  • 類型:實施方案
  • 截止時間:2008年6月
內容,時間,

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堅決治理和糾正車輛外掛行為,鼓勵車主按章繳納國家稅費,依法從事運輸活動,規範涉車稅費徵收秩序和公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組織領導
成立習水縣整治車輛外掛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楊朝剛(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羅利強(縣政府辦黨組成員、國教辦主任)
陳友強(縣交通局局長)
成 員:袁江遠(縣發改局局長)
余長洋(縣公安局局長)
袁開壽(縣財政局局長)
惠術剛(縣國稅局副局長)
魏懷東(縣地稅局局長)
金 剛(縣工商局局長)
晏友華(縣交通局副局長)
焦建紅(縣交警大隊隊長)
周忠明(縣運管所副所長)
何 磊(習水公路管理段副段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交通局,晏友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周忠明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目標
(一)工作原則
一是堅持“地方政府領導、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堅持以教育引導、鼓勵和勸返為主的原則,努力督促外掛機動車主動轉回原籍;三是堅持查糾並重、依法治理的原則,消除外掛車輛產生的利益誘因;四是堅持明確範圍、區別對待的原則,在積極治理外掛車輛的同時,切實保護外籍車輛正常跨區流動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整治,有效遏止和糾正機動車外掛現象,嚴厲打擊各種逃漏繳國家稅費的不法行為,基本實現車主之間稅費負擔相對均衡,規範涉車稅費徵收管理,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運輸市場秩序和經濟運行秩序。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正確界定外掛車輛
1.機動車的車籍地、養路費等稅費繳納地與其實際所有人的戶籍地不一致;
2.機動車長期在車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但沒有按規定辦理調駐手續;
3.機動車在車籍地實際繳納的各種費稅較車輛所有人戶籍地或主要運行地同類車輛明顯偏低,也低於車籍地正常徵收標準;
4.由本省轉往費稅徵收標準或實際執行標準較低的地區註冊登記,但機動車實際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機動車主要停放地未發生變化。
具有上述表現形式之一的車輛,可暫認定為外掛車輛。
(二)積極開展外掛車輛提醒告知和勸返工作
縣交通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等有關部門,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外掛車輛進行摸底和排查。在摸底和排查過程中,應同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對符合外掛車輛認定標準的車輛,要通過新聞媒介、送發通知書等方式,提示或告知車主辦理轉籍。外掛車輛因故暫不能轉籍的,要按規定辦理調駐手續。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換與共享,並對外掛車輛實施跟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簡化辦事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及時為轉籍車輛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條件。
(三)集中開展稽查活動
1.從2007年9月1日起,縣交通部門要會同工商、國稅、地稅等有關部門,以各種拖、欠、逃、漏繳稅費和外掛車輛為重點,大力開展養路費等國家稅費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活動。對拖欠、逃繳、漏繳(包括未按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計量和徵收政策繳納)國家規費的,要嚴格按照規定足額追繳;對外掛車輛未按規定辦理調駐手續的,要責令其補辦調駐手續,並補征自本通知下發之月起的差額規費;其中此前已經調查取證確認的外掛車輛,可從確認之月起補征。
2.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運輸企業及個體工商經營者的登記監管,把好市場準入關,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介紹、拉攏、吸納車輛外掛的組織和個人要依法予以查處。
3.縣國稅、地稅部門要與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清查外掛車輛的異地經營情況。在清理整頓中,對在本地從事經營的外掛車輛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並加大對外掛車輛偷逃稅的懲罰力度。
五、實施步驟和時間要求
全縣治理車輛外掛工作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個階段:
(一)宣傳籌備階段(2007年9月1日—2007年10月31日)
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區)要根據本方案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意見,大力開展宣傳活動,組織實施外掛車輛的排查摸底和提醒勸返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2007年11月1日—2008年3月31日)
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區)要按照工作職責,集中時間和人員,對本轄區的外掛車輛從稅費繳納、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多個環節,全面開展清查;對拒不繳納有關稅費和調駐手續的車主,要堅決予以懲處;對繼續或變相實行車輛外掛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總結階段(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區)要認真進行自查和總結,做好資料整理和歸檔工作,並將治理工作情況報告縣交通局。縣交通局要及時組織開展查糾驗收,並做好迎接省市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區)要充分認識車輛外掛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把治理車輛外掛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專題部署,並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治理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抓好治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二)加強信息報送
在集中整治工作期間,要嚴格實行信息報告制度,加強信息溝通與交流。對治理期間民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研究和解決,避免事態擴大。重大事項還要及時向縣整治車輛外掛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時間

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4月中旬,落實整治方案,組織執法力量,全面開展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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