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實施方案

《習水縣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實施方案》是習水縣發布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習水縣政府
習水縣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發電〔2015〕2號)、《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遵府辦發〔2015〕3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統一部署,全面規範。縣直有關部門、鄉鎮(區)、園區等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統一要求,清理規範本部門、本鄉鎮(區)、園區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按照“誰起草、誰審批、誰簽訂、誰負責”的原則清理違規和影響公平競爭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多個部門和鄉鎮(區)的,由起草牽頭部門負責清理,起草部門或鄉鎮(區)撤銷或合併的,由承接部門和鄉鎮(區)負責清理。
(二)統籌規劃,穩步推進。既要立足當前,分清主次,結合我縣實際,對稅收、非稅收入及與企業繳納稅收和非稅收入掛鈎的財政支出政策進行清理規範;又要著眼長遠,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為契機,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三)加強監督,規範管理。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全面推進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信息公開,增強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會的監督;建立健全評估和退出、監督考證、信息公開和舉報、責任追究等機制,推進稅收等優惠政策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
二、清理範圍和內容
(一)清理範圍。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有關要求,我縣凡是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對特定企業及投資者(管理者)在稅收、非稅收入和財政支出方面的優惠政策,特別是對與企業簽訂的契約、協定、備忘錄、會議或會議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覆等進行認真排查,全面梳理,摸清底數,確保不漏項。
(二)清理內容。一是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予以取消。二是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逐步加以規範。三是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符合我縣經濟發展需要、效果明顯、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縣直有關部門、鄉鎮(區)、園區提出申請,要充分說明理由,提出建議,經縣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清理辦”)匯總,報縣人民政府覆核後上報省市,待國務院批覆後遵照執行。
(三)規範要求: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八個一律不準”要求,對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規範。對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各部門、鄉鎮(區)、園區未提出保留建議的,或國務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準再執行,並發布檔案予以廢止,財政部門不得再兌現和落實;清理期間和清理規範後,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許可權外,一律不準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起草發展規劃和制定本縣政策一律不準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一律不準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一律不準低價出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產等國有資源;一律不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一律不準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一律不準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
三、健全機制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推進我縣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
(一)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加強對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出台的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研究。提出我縣擬取消、調整和延續的意見建議,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建立目錄清單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後20個工作日內形成目錄清單,通過政府門戶網向社會公開。建立舉報制度,並在政府門戶網設立舉報專區、設定舉報電話,鼓勵和引導各方力量對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行為進行監督。
(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財政部門定期檢查下級政府和本級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提交同級組織部門,並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轉請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及時查處糾正,並提請同級監察或法務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規定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將按照稅收等優惠政策額度的一定比例扣減對該地區的財政專項補助。
(四)完善財政管理制度。各級、各部門應強化預算約束,嚴格審核對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的各項補助支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經國務院批准或不符合國務院檔案規定範圍、標準、期限的,一律不得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支持企業的財政資金,應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政策對象、補助標準、資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並做好資金管理辦法、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的信息公開工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出台並統一實施的按稅種(含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間收入分配體制。
五、工作步驟
(一)組織準備階段(2015年1月25日前)。加強領導、建全機構、統籌協調、精心組織,建立縣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設立縣清理辦在縣財政局,負責日常事務。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5年1月25日至2月9日)
1、2015年1月25日前,根據省、市部署,建立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落實本縣清理工作。縣直各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組織本部門清理工作。
2、2015年2月1日前,各鄉鎮(區)、縣直各部門和單位將清理情況、擬保留優惠政策建議報送縣清理辦。
3、2015年2月5 日前,縣清理辦對各部門和單位上報的清理情況、擬保留優惠政策建議進行審核把關匯總。
4、2015年2月9日前,縣清理辦將我縣的清理情況、擬保留優惠政策建議匯總上報縣人民政府核定後,上報市清理辦。
各鄉鎮(區)、各部門、各園區報送的清理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稅收等優惠政策基本情況及2014年執行情況;二是專項清理工作部署和落實情況;三是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總結經驗和典型做法;四是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的部署安排和進展情況;五是建議保留的優惠政策及情況說明。
(三)接受驗收階段(2015年2月28日至3月15日)
1、2015年2月15日前,接受省、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我縣進行的專項檢查和對清理規範工作的指導督促。
2、2015年3月15日前,接受省、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我縣清理工作的驗收。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深遠。各鄉鎮(區)、各單位、各園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研究,逐條清理,逐項清理。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稅收等優惠政策清理規範的第一責任人,並要明確專門人員負責落實專項清理工作。財政部門牽頭,抓好組織協調、制定工作方案,組織督查驗收等工作,國稅、地稅、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分工協作、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二)完善相關措施。在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認真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就業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單位和部門要做好政策解讀、組織培訓,引導和幫助基層幹部正確理解、準確把握政策,確保政策措施執行到位。要廣泛聽取基層幹部、民眾和企業的意見,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積極化解矛盾,確保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平穩有序開展。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爭取各方對清理規範稅收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清理規範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清理辦負責解釋和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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