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是201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精神,現就本市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
  (一)統一稅收政策制定許可權。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政管理許可權外,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一律不得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二)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嚴格執行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產等國有資源;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
  (三)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予以取消。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加以規範。
  二、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
  (一)認真排查。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排查本市制定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各區縣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排查本區縣、本部門和本單位制定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與企業簽訂的契約、協定、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覆等進行全面排查。
  (二)全面清理。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違法違規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並發布檔案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各區縣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市財政局負責匯總,由市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後請示國務院,並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未經國務院批准保留的,一律發布檔案予以廢止。各區縣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按照統一部署及時將清理規範工作情況報市財政局。
(三)嚴格驗收。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審計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等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檔案及本市相關工作部署,對各區縣政府清理規範工作進行驗收,並將全市驗收工作情況報市政府。
  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一)健全考評監督機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二)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建立目錄清單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錄清單,並以適當形式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和引導各方力量對違法違規制定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進行監督。
  (三)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自2014年12月1日起,對違反規定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政策制定部門、政策執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市級財政按照稅收等優惠額度的一定比例扣減對該區縣的稅收返還或轉移支付。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常務副市長為召集人、市財政局為牽頭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稅收等優惠政策清理規範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落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清理規範工作。
  (二)完善相關政策。在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就業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輿論引導。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等渠道,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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