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檔案,發布日期2002-12-09。
【發布文號】京地稅個〔2002〕568號
【發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2002-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針對各局反映的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1994〕187號)中,關於對於律師行業的從業律師工資在辦案結算當月按規定預征,年度終了後按年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的計稅方法與現行稅法規定不符,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理整頓稅收秩序的要現明確此項規定廢止。從2003年1月日起對從業律師辦案提成收入應按月計算納稅。
二、對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均應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能夠提供租賃契約的,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納稅。其他個人財產公用的,比照此辦法執行。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創辦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可按《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視同個體工商戶,適用關於個人所得稅的免稅政策。
四、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北京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於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辦字第095號]檔案規定,住房公積金超過限額的部分,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納稅。
五、對個人取得的無償獻血補助視同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徵稅。
六、對個人在取暖季按標準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費補貼”免予徵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納稅。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於教職員工取得崗位津貼(包括特崗津貼、崗位業績酬金等)屬於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教職員工取得的上述性質的收入,不論計畫內課時、計畫外課時取得的,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適用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對商業促銷活動中,商家通過打折、返利銷售等,給予消費者的優惠,不屬於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對通過搖號、摸號等方式產生的“有獎銷售”的獎金、獎品,屬於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
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檔案規定,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試行年薪制的企業,應將有關的規章(試行年薪制的具體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否則不能執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
十、個人境外出差補助扣除標準,一律按照財政部、外交部《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外字〔1995〕250號)檔案規定標準執行。
附屬檔案:境外一伙食費、住宿費、公雜費預算標準表
二ОО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