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涉外稅收管轄範圍調整的通知》是2000年10月18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由涉外分局管轄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屬地征管”原則,劃歸區縣局和有關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含港澳台地區與大陸)合資、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商)獨資企業。屬地的確定以工商登記的註冊地為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所有地方稅收(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籍個人代扣代繳以及外籍個人自行申報繳納的地方稅收),按“屬地征管”原則一併劃歸區、縣地方稅務局和有關分局管理。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管轄的外國企業,在本次管轄範圍調整中應一併進行清理,劃歸涉外分局管理。涉外稅收征管範圍調整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屬地征管”,涉外分局負責的征管範圍是全市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籍個人的地方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外國企業包括:外國(含港澳台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以及在我市沒有設立機構但又從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國公司、企業和組織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涉外稅收管轄範圍調整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 發布文號:京地稅法[2000]422號
- 發布日期:2000-10-18
【發布文號】京地稅法[2000]422號
【發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2000-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京地稅法[2000]422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京政發[1999]43號),為適應全市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促進首都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進一步發揮區、縣地稅局稅收征管工作的積極性,方便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納稅,市局決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涉外分局管轄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屬地征管”的原則進行管轄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涉外稅收管轄調整的範圍
1、由涉外分局管轄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屬地征管”原則,劃歸區縣局和有關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含港澳台地區與大陸)合資、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商)獨資企業。
屬地的確定以工商登記的註冊地為依據。
2、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所有地方稅收(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籍個人代扣代繳以及外籍個人自行申報繳納的地方稅收),按“屬地征管”原則一併劃歸區、縣地方稅務局和有關分局管理。
3、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管轄的外國企業,在本次管轄範圍調整中應一併進行清理,劃歸涉外分局管理。
4、涉外稅收征管範圍調整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屬地征管”,涉外分局負責的征管範圍是全市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籍個人的地方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外國企業包括:外國(含港澳台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以及在我市沒有設立機構但又從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國公司、企業和組織。
二、調整工作的有關事項
(一)征管資料的移交和管理
1、納稅戶檔案的移交
涉外分局應在10月底前將應劃轉的檔案資料(《外商投資企業檔案移交資料清單》附後)分別列出清單並按照檔案交接手續移交至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除納稅申報表和稅票按照分類序時的原則打包並暫時保存在涉外分局外,其它檔案資料應隨同稅源戶的基礎信息一併移交至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
2、稅收會計檔案的管理
按照有關稅收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仍由涉外分局負責保管外商投資企業在管轄範圍調整前的稅收會計原始憑證資料,並應嚴格執行有關稅收會計原始憑證保管期限的規定。
3、會計檔案資料的使用
管轄範圍調整後,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為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補稅手續需要使用稅收會計檔案資料的,按國稅函發(1996)330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計會資料的提供
涉外分局應向市局或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提供下列計會資料:
1、向市局和有關區縣局及分局提供1999年及2000年的分區縣、分稅種、分月的入庫稅額表(表樣附後),其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中央級部分需單列。在未調整之前,應繼續按月向市局提供分區縣、分稅種入庫表至2000年年底。
2、向有關區縣局和分局提供1999年及2000年的分戶、分稅種、分月的入庫稅額表。
3、向有關區縣局和分局提供所有轉出的重點稅源戶的名單及其2000年的財務報表。
上述資料以紙張及電子文檔(EXCEL或其可轉換格式)的形式提供。
(三)發票、稅收票證管理的銜接
外商投資企業的發票管理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由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和有關分局負責,在此之前發票和申報表的購領仍由涉外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在管轄範圍調整前從涉外分局購領的發票(含自印發票)可繼續使用。管轄範圍調整後,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應妥善安排納稅人購領發票。涉外表票供應工作由市局票證中心負責保障。
外商投資企業現領用的“稅收繳款書”使用到2000年12月末止,未用的“稅收繳款書”由涉外分局負責收繳。從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應使用相關區縣局或分局的“稅收繳款書”。
涉外分局應全面結清涉及轉出的納稅戶領存的發票和稅收票證,並向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提供轉出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印發票的情況。
(四)涉外分局收入調庫問題
為及時使區縣財政部門了解本區縣涉外稅收情況,涉外分局應按照市財政局“關於涉外稅收調庫的通知”(京財國庫[2000]1661號)的要求,提供分區縣、分稅種的實際入庫金額(元以下至角分),由市財政採取“跨區更正”的方式,從涉外金庫分別更正到各區縣支庫,具體操作按上述檔案規定執行。
(五)退手續費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代扣2000年個人所得稅應退手續費的退付工作由涉外分局負責辦理。從2001年起,外商投資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的退付工作由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負責辦理。
(六)報表的處理
1、計畫報表
有關區縣局和分局在製作2001年計畫報表時,應先在錄入界面中錄入含有2000年涉外稅收的同期數,再生成報表。
2、稅收會計統計報表
涉外分局應在編報2000年稅收會計統計年報後,對需移交的納稅戶欠稅情況分區縣編制“移交欠稅情況表”,表中項目包括納稅戶名稱、入庫級次、稅種、欠繳稅金金額(元以下至角分)、稅款所屬期,於2001年1月5日前交給接收區縣局和分局;各區縣局和分局接到後,應在系統1月份記帳前補錄完畢,有關係統補錄欠稅的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2001年各區縣局、各分局應按調整後的稅收管轄範圍及報表填報口徑,在2001年1月份的會統報表中統一調整及填報。其中,對移交過來的各項欠稅,在1月份的“稅收資金平衡表”中的“應徵”和“待征”項的期初餘額數和“合計”項中進行調整;涉外分局對移交出去的欠稅也應比照上述辦法調整“稅收資金平衡表”中的有關數據。
(七) 稅務檢查工作的有關事項
1、涉外分局應及時辦理涉及轉出企業案件的審理工作,並於2000年12月20日前作出稅務處理決定。
2、對已審理完畢涉及轉出企業案件的執行工作,12月20日以前未執行完畢的由涉外分局將有關
材料轉交有關區縣局和分局,由有關區縣局和分局負責稅款入庫工作,並負責結案歸檔。
3、關於報表統計問題。12月20日前結案的案件仍由涉外分局進行統計。對於轉到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的執行案件,由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在2001年各季度的統計工作中根據執行情況將有關數據統計在日常檢查報表及待執行稅款統計表的有關項目內。
4、關於舉報受理問題。涉外分局舉報案件在12月20日以前未審理完畢的移交稽查二分局處理。
2000年11月1日以後受理的涉稅案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工作規程》第十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
(八)機構、人員的安排
由於涉外稅收管轄範圍的調整,將涉及部分幹部工作的調整和業務培訓,相應的機構、人員調整計畫和業務培訓計畫分別由人事處和教育處負責安排。
三、時間安排
為保證納稅戶和征管檔案按時移交以及大系統相關信息資料的切換,各項具體工作應在相應的時限內完成:
1、2000年10月20日前,涉外分局完成轉戶清單和相應的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
2、2000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涉及調整企業的檔案資料的交接。
3、2000年11月1日至30日,接收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區縣局和分局會同涉外分局向所轄外商投資企業發放管轄範圍調整變更事項的通知。通知中應包括變更的納稅地點、聯繫方式和辦理事項等內容。
4、市局在11月和12月分兩次在報刊上向社會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涉外稅收管轄範圍調整的通告”。同時,市局將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網際網路等媒體進行相關內容的宣傳。
5、2000年11月,由市局教育處對全系統負責涉外稅收的幹部進行業務培訓。
6、2000年10月至11月,市局信息中心負責將涉外分局轉出的重點稅源戶在重點稅源管理庫中做轉戶修改。
2000年11月1日至30日,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完成對接收的外商投資企業計算機代碼的重新確認及基礎信息的錄入和審核。
有關二期辦公自動化的調整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各區縣局、有關分局信息工作站負責。
7、2000年12月31日前,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完成對接收管戶辦稅人員的培訓工作。
8、2000年12月31日前,市局計會處負責指導涉外分局做好現領用的“稅收繳款書”的收回工作;協調信息中心,解決2001年區縣局補錄欠稅及計畫報表錄入同期數的程式修改問題;為市財政局及時提供分區縣局的各月的涉外稅收入庫數據。
四、工作要求
1、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要高度重視涉外稅收管轄範圍的調整工作,認真研究外商投資企業管轄範圍調整的銜接事項,制定周密的工作計畫,做好征期前的各項準備,確保各項調整工作的順利完成。
2、調整工作要堅持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管轄範圍調整後,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對劃轉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仍應採用原來的申報方式。沒有涉外稅務所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應按照集中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涉外稅收工作的管理。
3、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在調整過程中應保證納稅信息移交及時、輸機準確。在接收外商投資企業檔案、資料的同時,將需劃轉的外國企業名單、檔案、資料移交涉外分局。
4、涉外分局在2001年1月底以前對收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錯寄郵件,應積極、主動地將其轉到所歸屬的區縣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各區縣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此類外商投資企業按正常申報處理。
5、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在接到劃轉來的納稅人資料後,應主動與納稅人聯繫,告知納稅人及時辦理新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申報方式、購領發票方式等涉稅手續。並在2000年12月底前做好納稅人的輔導工作,確保劃轉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款徵收工作正常進行。
6、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對轉入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免費提供新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7、對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從2001年起一律按照“屬地征管”的原則全部下放到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管理。涉外分局不再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工作。
8、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現在管轄的外國企業應比照本通知規定的移交事項和時間要求,將有關檔案資料移交涉外分局。
9、各區縣局和有關分局在調整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