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涉外稅收管轄範圍調整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涉外稅收管轄範圍調整的通告》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0年11月1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0103
  • 發布日期:2000-11-15
  • 生效日期:2000-11-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涉外稅收管轄範圍調整的通告
為適應全市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促進首都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屬地征管”原則進行管轄範圍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的範圍
1、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以下簡稱涉外分局)管轄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以及外籍個人自行申報繳納的地方稅收),劃歸區、縣地方稅務局或有關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含港澳台地區與大陸)合資、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商)獨資企業。
屬地的確定以工商登記註冊地為依據。
2、涉外稅收管轄範圍調整後,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籍個人的地方稅收管理工作仍由涉及分局負責。外國企業包括:外國(含港澳台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以及在我市沒有設立機構但從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國公司、企業和組織。
二、調整的時間
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本企業工商註冊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調整的有關事項
1、涉外分局管轄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企業工商註冊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領換新的稅務登記證。
2、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發票和申報表由工商註冊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管理。在此之前,發票和申報表的購領仍由涉外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自涉外分局購領或經批准自印的發票在管轄範圍調整後可繼續使用。
3、外商投資企業自涉外分局領取的“稅收繳款書”使用到2000年12月末止,未用的“稅收繳款書”應向涉外分局撤銷。從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應使用工商註冊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收繳款書”申報納稅。
4、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2000年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的退付工作在涉外分局辦理。從2001年起,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的退付工作在工商註冊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工商註冊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稅務登記及相關涉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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