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落實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發布日期:2015年7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落實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 發布日期:2015-7-9
序號 | 項目編碼(若有編碼,即為10號公告內事項) | 項目名稱 | 取消或下放 | 取消下放依據 | 備註 |
1 |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中資源綜合利用數據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3]44號 | ||
2 | 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 | 取消 | 國發[2013]44號 | 因交通運輸業已經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範圍,取消“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事項的相關業務已不存在。 | |
3 | 可用於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畫及調整計畫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3]44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下發後,將石腦油、溶劑油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不需要再對可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採取審批下達計畫的方式進行管理,取消“可用於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畫及調整計畫的核准”事項的相關業務也已不存在。 | |
4 | 24055 | 境外註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審批 | 下放 | 國發[2013]44號 | 由總局審批下放到省局審批。 |
5 | 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3]44號 | ||
6 | 房地產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確定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4]5號 | ||
7 |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 | 下放 | 國發[2013]44號 | ||
8 |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核准(與24058第7子項“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跨境重組業務的核准”實質相同) | 取消 | 國發[2014]5號 | ||
9 | 境內個人辦理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核准 | 取消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 | ||
10 | 對於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徵稅的對外支付項目的審核 | 取消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 | 現有檔案對此項目沒有單獨提出審核要求 | |
11 |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3]19號 | ||
12 | 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3]19號 | ||
13 | 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3]44號 | ||
14 | 扣繳稅款登記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4]5號 | ||
15 | 24010 | 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4]50號 | |
16 | 24011 |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4]27號 | |
17 | 24012 |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18 | 24013 |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19 | 24023 |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的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20 | 24024 |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的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21 | 24025 | 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22 | 24027 | 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23 | 24028 | 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24 | 24029 | 營改增後退役軍人優惠政策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25 | 24042 | 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4]50號 | |
26 | 24044 | 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4]50號 | |
27 | 24045 | 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4]50號 | |
28 | 24046 |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29 | 24047 | 成品油消費稅徵稅範圍認定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30 | 24052 |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的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總局未發文取消,依照現有檔案執行 |
31 | 24053 | 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批准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跨境稅源監管手段不足風險;享受股息免稅不符合規定風險。 |
32 | 24054 |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變更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跨境稅源監管手段不足風險;享受股息免稅不符合規定風險。 |
33 | 24056 | 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4]50號 | |
34 | 24057 | 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4]50號 | |
35 | 24059 |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36 | 24060 | 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37 | 24061 | 安置殘疾人員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的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38 | 24062 | 創業投資企業享受創業投資所得稅優惠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39 | 24064 | 企業享受綜合利用資源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0 | 24065 | 企業享受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1 | 24066 | 電網企業新建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2 | 24067 | 企業享受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試點優惠政策的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3 | 24068 | 企業享受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4 | 24069 | 企業享受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5 | 24070 | 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6 | 24071 |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4]27號 | |
47 | 24072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收入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8 | 24074 |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49 | 24075 |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0 | 24076 |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1 | 24077 | 軟體、積體電路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2 | 24078 | 動漫產業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3 | 24079 |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4 | 24080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5 | 24081 | 贛州市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6 | 24082 |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徵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7 | 24083 | 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 取消 | 國發[2014]50號 | |
58 | 24084 | 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或出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審核 | 取消 | 國務院59次常務會審議取消,待正式發文 | |
59 | 24086 | 註冊稅務師資格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4]27號 | |
60 | 24034 | 車輛購置稅完稅車輛不予登記的退稅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11號 | |
61 | 24008 | 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24008子項 |
62 | 24009 | 偏遠地區簡併征期認定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批稅務子項 |
63 | 24030 | 5.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6.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7.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註銷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8.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9.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審核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11.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64 | 24031 | 列入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的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65 | 24032 |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66 | 24036 | 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67 | 24043 | 1.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審批的子項 |
68 | 24048 |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台協定)待遇審批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69 | 24051 | 企業就成本分攤協定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70 | 24058 | 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業務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71 | 24063 | 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72 | 24073 |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73 | 24087 | 註冊稅務師執業核准 | 取消 | 國發〔2015〕27號 | |
提示:73項=總局2014年10號公告以內60項(帶編碼),公告以外13項(不帶編碼) |
序號 | 審批部門 | 項目名稱 | 原項目編碼 |
1 | 稅務總局 | “對辦理稅務登記(註銷、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中的“對辦理稅務登記(註銷)的核准” | 24008 |
2 | 稅務總局 | 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 | 24014 |
3 | 稅務總局 | 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合併繳納增值稅審批 | 24015 |
4 | 稅務總局 |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審批 | 24016 |
5 | 稅務總局 |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申請繼續抵扣的審批 | 24017 |
6 | 稅務總局 |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核准 | 24018 |
7 | 稅務總局 | 退還積體電路企業採購設備留抵稅額審批 | 24019 |
8 | 稅務總局 | 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 | 24020 |
9 | 稅務總局 |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稅審批 | 24021 |
10 | 稅務總局 | 促進殘疾人就業企業增值稅退稅審批 | 24022 |
11 | 稅務總局 | 軟體產品增值稅退稅審核 | 24026 |
12 | 稅務總局 | “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批”的子項1“外貿企業免退稅審批”、子項2“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審批”、子項3“出口企業視同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子項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審批”、子項10“逾期申報退(免)稅批准”、子項12“生產企業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免抵退稅審核、審批”、子項13“免稅捲菸核銷”、子項14“出具出口貨物退(免)稅相關證明核准”、子項15“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免)稅審批”、子項16“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退稅審批”、子項17“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經營的國產商品退稅審核”以及子項9“研發機構采構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審核審批”中的“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審批” | 24030 |
13 | 稅務總局 | 車輛購置稅完稅車輛退車的退稅審核 | 24033 |
14 | 稅務總局 | 車輛購置稅已完稅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退稅審核 | 24035 |
15 | 稅務總局 | 海南境外遊客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認定、變更與終止的審批 | 24038 |
16 | 稅務總局 | 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 | 24039 |
17 | 稅務總局 | 捲菸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核定審批 | 24040 |
18 | 稅務總局 | 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核定審批 | 24041 |
19 | 稅務總局 | “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審批”的子項2“定點直供石腦油、燃料油免稅數量審批”、子項3“乙烯、芳烴生產企業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 | 24043 |
20 | 稅務總局 |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 | 24049 |
21 | 稅務總局 | 預約定價期滿後對需要續簽的企業核准 | 24050 |
22 | 稅務總局 | 境外註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審批 | 24055 |
23 | 稅務總局 |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 24085 |
項目編碼 | 審批部門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備註 |
24001 | 稅務總局 | 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2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第8條:“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製發票的企業,並發給發票準印證。” | 無 | 印製企業 | |
24002 | 稅務總局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 | 無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1條第2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無 | 納稅人 | |
24003 | 稅務總局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 無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第3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 無 | 納稅人 | |
24004 | 稅務總局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 無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 無 | 納稅人 | |
24005 | 稅務總局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屬檔案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機關:區縣稅務機關。 | 無 | 納稅人 | |
24006 | 稅務總局 | 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無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 無 | 納稅人 | |
24007 | 稅務總局 |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1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7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准。非居民企業經批准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需要增設、合併、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 無 | 非居民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