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06年1月起執行。

頒發,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頒發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義政辦發 [2006] 27 號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義烏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義烏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原國有、城鎮集體改制企業,差額預算、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生育保險。其他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僱工在條件成熟時逐步納入生育保險範圍。
機關、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仍按義政辦[2002]104號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人事、衛生、計畫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徵集本著“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統一按單位全部在職職工上年度繳費工資總額的0.8%徵集。對愈期不繳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保險基金。滯納金由企業支出。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計徵稅費。
個人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
第十條 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
(一)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或者流產上月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標準進行補償。標準如下:平產:2400元;難產:2500元;剖宮產:3000元。
職工因計畫生育施行引產、人流以及國家、省規定的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義計生[2004]37號檔案規定,到計生部門或規定醫療機構進行手術,手術費用在市計生專項經費中報銷。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職工應在產後或術後3個月內向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
(二)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嬰兒死亡證明、流產醫學證明、引產證明(需計生部門出具)等;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
(五)病歷。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並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或者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職工因生育、採取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有的待遇,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起執行。

主題詞:社會保障 生育 辦法
抄送:市委各部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政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人武部、法院、檢察院。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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