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家間關於國際私法一般規則的公約

《美洲國家間關於國際私法一般規則的公約》是在蒙得維的亞簽訂的民事公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民事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蒙得維的亞
  美洲國家組織各成員國渴望締結一項關於國際私法一般規則的公約,茲約定如下:
第一條選擇適用於與外國法相連結的事實的準據法,應依據本公約及各成員國已經簽訂或將來可能簽訂的雙邊的或多邊的公約中的規定。
在無國際規則時,各成員國可適用它們的國內法中的衝突規則。
第二條成員國的法官與權能機關應依法律所屬國的法官的同樣方式來適用外國法,並不應減損當事人抗訴與證明所援用的外國法的存在與內容的能力。
第三條一成員國的法律如為其恰當適用而規定有某種重要的制度或程式,而此種制度或程式不為其他成員國的法律所規定,其他無類似制度或程式的成員國可拒絕適用此種法律。
第四條訴訟地程式法上規定的所有抗訴制度,在適用其他成員國的法律時,亦應允許。
第五條本公約關於國際私法所規定的應適用的法律,在其與自己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明顯牴觸時,成員國可拒絕在其領土內適用。
第六條其他成員國的法律的基本原則被詐欺規避時,成員國的法律不應作為外國法而適用。
第七條法律關係在一成員國已合法設立並已符合所有與之連結的國家當時有效的法律,只要不與自己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相牴觸,應為其他成員國所承認。
第八條因主要問題而提出的先決問題,不必一定依適用於主要問題的法律解決。
第九條適用同一法律關係的不同方面的各種不同的法律應予協調,以求取得各該法律所追求的宗旨。因它們的同時適用而產生的困難,應依各具體案件的公正要求而解決之。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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