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管理法律

美國證券管理法律是美國有兩種證券法,一種是各州的證券法,另一種是聯邦的證券法。1911年堪薩斯州制訂了一項有關管理證券的法律。規定證券的發行及證券的推銷員都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登記,所有的證券,除少數例外,非經許可不得出售。在其後的兩年內,美國先後有23個州制訂了證券管理法,其中有17個州的證券法都是以堪薩斯州的法律為藍本制定的。

這些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的發起人以詐欺的手段發行證券,矇騙廣大公眾。美國第一部聯邦證券法是1933年的聯邦證券法。這是美國最重要的一部證券法。該法的主要目的有二: 一是要求證券發行者向購買者充分披露其財務狀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二是禁止以不真實的說明及詐取手段銷售證券。翌年,美國又制定一項管理證券交易的法律,即1934年的 《證券交易所法》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該法規定證券經銷商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才能從事證券交易,並成立聯邦證券與交易所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寫SEC),作為執行證券法的機構,對證券交易實際監督。由於美國既有州的證券法、又有聯邦的證券法,所以在美國發行證券不僅要遵守聯邦證券法的規定,同時還要遵守債券銷售所在州的 “青天法”。各州的證券法原來是很不一致的,1956年美國律師協會公布了一項 《統一證券法》,供各州自願採用,現在大多數州已採用了這項法案,所以各州的證券法已逐漸趨向統一。不過至今還有一些州仍然堅持使用自己那一套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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