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

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是美國聯邦政府統一管理全國證券業務的獨立機構。該委員會1934年依美國證券交易法成立,由5名執行委員組成最高領導機構,委員在國會的同意下由總統任命,任期5年,委員儘可能平均分屬於共和與民主兩黨,主席由總統任命,負責與總統聯絡,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總統干涉,但預算及立法計畫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委員專職管理官員,不能兼職或執行業務,不能直接或間接從事證券交易,不能代表任何集團的利益。該委員會1985年預算920萬美元,職員近3千人。

機構設定為:(1)人事室:負責人事行政事宜,執行委員會職員證券交易的管理及行為的規範等有關規則。(2)主計室:負責預算事宜。(3)記錄及服務室:負責內部記錄的管理,公眾參考資料及郵寄服務、委員會通訊、所需物品的取得及利用,辦公設備的保管及其他類似業務。(4)公司財政組:負責證券法上證券發行的申請及審核,證券交易法上各種註冊及報告與之有關的調查與條例解釋工作。(5)交易及市場組:負責對證券市場及證券商的監督,對證券市場的活動經常保持警戒,作必要的調查,並協調地區辦事處的調查工作,此外還主管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協會、證券商、證券顧問的註冊、申請、報告事宜,並對上述證券業務機構的財務及其他狀況作突擊檢查。(6)公司管理組:負責控股公司法、投資公司法與破產法規定的有關管理工作。(7)地區辦事處:負責實地調查及執法工作,並處理簡單的證券註冊,目前有10個地區辦事處。(8)法律總顧問室:負責協調一切法律工作。法律總顧問為證券管理委員會的首席法律事務處理人員。(9)首席會計師室:首席會計師為委員會的首席會計顧問,負責與各組工作的會計人員保持密切的關係。(10)聽證稽核室(office of hearing examiners):負責聽證程式,並作成初步報告。(11)參議室:負責起草各種決定、行政程式的決議等。(12)秘書室:負責委員會正式會議的日程、記錄的保持、檔案送到的監印等,並處理有關新聞事務。(13)政策研究室:負責研究影響證券市場的法律、經濟及工業發展問題並向委員會提出建議,以協助其建立管理政策;作有關資本市場統計資料的收集與分析;向公眾公布有關資料。(14)管理分析室:提供顧問服務,進行調查研究等有關管理業務。
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總部設在華盛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實施有關各種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法令和法規,解釋有關的法律條文,制定實施細則與補充規定等。是一個具有準司法職能的政府管理機構。法律規定,證券發行公開出售之前,發行人必須向該委員會公開申報和登記其財務及其他有關情況,委員會有權批准或拒絕申報人發行證券。在證券交易中,可以撤銷或中止交易所的註冊,驅逐或中止交易所的不法會員、臨時會員或管理人員,可以中止有問題的證券交易,可以要求交易所改變其組織機構或制定交易規則,可以要求交易所及其會員保存其帳簿和紀錄並進行審查,還可以要求它們提供有關的報告;可以通過發布禁令制止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者採取制裁行動,其中包括對其罰款或提出刑事訴訟並通過書面命令使法規得以強制執行,可以通過調查和聽證協助法律的執行。該委員會平時並不直接干涉證券市場的交易活動,其管理手段主要是通過法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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