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真實法

美國證券真實法亦稱一九三三年聯邦證券法。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所掌管的最重要的一種聯邦法律。其主要目的有:(1)為投資者提供有關公開發行證券的重要財務及其他資料;(2)禁止用不實言詞,欺騙及其他欺詐行為銷售證券。

本法對註冊申請發行證券作了法律上的具體規定,主要內容為:(1)所有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公司及與該種公司有控制關係的人都有供給資料的義務。在公開發行前,發行人都有把規定資料填寫在註冊書向委員會申請的義務。在註冊書生效後,證券才準許出售。註冊的目的在於使投資人據其資料以判斷證券的好壞。所以註冊書中重要的資料必須載於公開說明書,供投資者評價證券,作出投資決定。(2)註冊規定適用的範圍是國內外公私發行人,但有下述例外:私下出售給有限的私人或團體;發行限於發行公司所在地及其營業地者;地方、州、聯邦及其他政府機構、慈善機關、銀行,及受州際商務法管理的運送人;依委員會規定而不超過一定數額的發行;小企業投資公司的發行而符合委員會規定者。(3)證券註冊所必須遵守的唯一標準是對公司及其出售的證券的有關重要事實必須向公眾充分與正確地公開。證券發行的條件是否公開,發行公司成功的前景,以及其他影響證券好壞的因素,對是否獲準註冊毫無關係。(4)委員會對不同性質證券的註冊預備不同的註冊形式,一般在註冊表上必須透露:註冊人財產及事業的發展狀況;對發行證券的主要權利義務及其與註冊人其他資本證券的關係;有關公司經營者的資料;經獨立會計師鑑證的財務報告等。註冊書送達委員會後即屬於公開,20天生效。生效前要經委員會的公司財政組審查,除可以非正式程式使註冊人修正不實內容外,還可以停止或拒絕其命令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