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交通標誌很大程度上是由聯邦法規所規範。最主要的規範檔案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MUTCD)及其伴隨的《標準公路標誌》(SHS)。美國現時並無計畫採用《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條約中所規範的標準。
現時,共有23個州份連同哥倫比亞特區及波多黎各完全地採用聯邦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沒有作出任何修改。另有20個州份則在《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之上以添加補充檔案形式執行一些個別州份獨自的內容。剩餘7個州份擁有自己的一套守則,但仍然持續性地維持與《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符合的規定。一些大城市亦有其當地的版本,例如紐約市使用一套與《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及其所在州份的額外補充檔案相兼容的一套命名系統。《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MUTCD)及其伴隨的《標準公路標誌》(SHS)把所有用於道路及公路的交通標誌分成7個類別(除特別指明外,以下所有內容均適用於聯邦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