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

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正式稱為“道路標示及燈號會議”,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旨在促進道路安全及把國際間所使用的道路交通標示系統(交通標誌、交通燈號及道路標記)標準化來協助國際道路交通的一個多邊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
  • 名稱正式:道路標示及燈號會議
  • 時間: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
  • 主辦單位: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地點:維也納
  • 包括:交通標誌、交通燈號及道路標記

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8年6月6日正式生效。該個會議同時亦訂定了通稱為“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的條約,為把國際間的交通法規的標準化立法而進行了補充。
此條約同時亦重新審視及延續了“1949年道路標示及燈號的日內瓦協定”的內容,該內容是建基於“1931年日內瓦會議關於統一道路標示”。
2003年採用了有關於交通標誌的易讀性、於迴旋處的優先使用權及為改善隧道內的安全而設計的新標誌等的一些新條文及修訂。
維也納會議及日內瓦協定均反映了於20世紀中期,已於歐洲各地採用的一些道路交通標示上的共識。而已其他大部份歐洲以外的地區卻未有採用此條約,更維持了他們各自的道路交通標示系統。如美國採用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MUTCD)則沒有跟從維也納會議所通過的標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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